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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职便回老家照顾婆婆 企业称擅自离职不结工资
2015年10月28日 08:50:59 来源: 温州网–温州晚报 记者 陈培培

  浙江在线10月28日讯郭大姐来自湖北,在温州务工已有多年。不久前,她还是市区新城大道"金勺子”餐厅的一名员工,但因为老家有事,她没办好辞职手续就匆匆回了老家,回来后她想拿回剩余的工资,却遭到公司拒绝。

  日前,郭大姐给晚报《合理维权》写来了一封信,她疑惑的是"自动离职是否就等于白干”。郭大姐希望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律师能支个招。

  -来信诉苦

  因故需返乡,辞职却领不到工资

  今年6月18日,郭大姐开始在市区新城大道星泰大厦一楼的"金勺子”餐厅工作,负责清洗工作。郭大姐说,她已经接近50岁了,能找到这样一份工作,自己是很珍惜的,所以工作一直很认真。

  8月8日,在老家的小叔子给郭大姐打来电话,说是郭大姐婆婆的身体不好,让她赶紧回家帮忙照顾。郭大姐说,今年年初,80多岁的婆婆在路边晒衣服被一辆摩托车撞了,伤得很重,生活无法自理,原本是小叔子帮着照顾,但要外出打工没法照顾,只能叫她回去。

  郭大姐称,接到消息后,她立即向主管提出了辞职,说明自己最多只能做到8月20日,但主管没同意,说是一定要请到人代替才能同意她辞职,但结果一直没能请到人。8月19日后,郭大姐就没再去上班,匆匆回了老家。

  事后,郭大姐让丈夫帮她来结算剩余工资,但遭到公司的拒绝,说她是擅自离职,公司是不给结算剩余工资的。

  郭大姐计算了一下,她有16天半的工资未结算,共计1000元左右。郭大姐说,对于她这样的外来打工者来说,1000元是挺大的一笔钱,况且她是付出了劳动的。

  -公司回应

  因擅自离职,公司不予结算工资

  "金勺子”餐厅的主管李经理表示,对于辞职、请假等,公司方面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员工提出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告知,请假需要报餐厅主管或者公司申请,根据情况可给予3天至15天不等的假期。

  就郭大姐所说的情况,李经理称,由于当时郭大姐提出辞职时说只能再工作10多天,实际是不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的,但考虑到她的情况特殊,才会提出请到人代替她的工作就同意她辞职,但结果在公司未请到人时她就不告而别,依照这样的情况,郭大姐属于擅自离职,公司是不结算工资的。

  李经理表示,事后不久,郭大姐从老家回来,原本说是要继续在餐厅工作的,公司也愿意继续雇用她,但对她要做一个旷工的相对处罚,但结果她到最后又没来上班。最后,李经理表示会向公司汇报,看如何处理此事。

  近日,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回复,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必须提交离职单、本人签字的考勤单并交接好手头工作,公司都会批准其离职,但因为郭大姐擅自离职,相关手续都未办理;由于郭大姐当时是因特殊情况急需返乡,公司酌情考虑后,同意只要其来公司办理好相关手续,就为其结算剩余工资。

  -律师说法

  在试用期内,只需提前3日通知

  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温正搭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当遵守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郭大姐8月8日得知家人伤情需照顾,即向主管提出了辞职,未获同意,8月19日擅自回去是否属于正常的"辞职”,要看郭大姐劳动期是否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郭大姐8月份是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已提早3日通知用人单位属于正常的劳动合同解除。如果不属于试用期内,郭大姐未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未经批准而离职是属于旷工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进行相对应的处罚,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条款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旷工的职工能否由用人单位"扣工资”进行处罚,《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有制定和执行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权力,用人单位依据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郭大姐予以处分和罚款,是一种正常的企业管理行为。但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标签: 离职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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