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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如何处置 温州市国土局征求市民意见
2016年05月24日 09:37:00 来源: 温州晚报 王亮

  浙江在线5月24日讯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市区尤其是市中心的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寸土寸金”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正因为如此,闲置土地的处置也变得愈发重要。近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温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去年国务院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列入大督查的主要内容,对闲置土地处置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将实行问责。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专项督察曾清理出我市共有557宗闲置土地,因数量较大而备受关注。随后,我市在闲置土地处置上加大力度,啃下了这根“硬骨头”,截至去年12月15日,518宗11325亩闲置土地处置到位,完成处置宗数占总数的93%。

  “为了预防和减少产生新的闲置土地,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我们总结提炼了去年处置闲置土地的工作经验,草拟了《温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局旨在逐步完善闲置土地处置的分类处置办法以及全流程的批后长效监管机制,而此次办法更是对村二三产留用地的处置、涉及司法查封的闲置土地的处置、进入处置程序后开工建设情形三个方面的政策有所创新。

  该实施办法共有六章28条,内容涉及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闲置处置、监管利用、闲置预防等方面。

  在闲置土地认定方面,该办法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经认定属于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另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办法同时将闲置土地按照原因,分为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和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主要包括因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或者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或者政策内容变动影响土地开发、公共投资项目因资金、政策处理不到位等原因影响开发建设等12种情况。除此以外均应认定为用地单位自身原因。

  认定了的闲置土地,又该如何进行处置呢?该实施办法重点明确了不同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有抵押权的,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在调查认定期间用地单位事实上已开工的,并达到国土资源部53号令规定开工标准的,可视为处置完毕,不再进行后续处罚处置。

  公共投资项目因资金、政策处理不到位等原因影响开发建设造成的闲置土地,可以根据形成闲置土地的责任单位与用地单位协商形成的建议方案,选择调整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用途相同、价值相当的建设用地,由政府安排临时建设等方式,进行处置。

  因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在按规定处置外,属地政府或形成闲置土地的责任单位应该主动消除闲置因素。

  市民如有建议意见,可写信至该局土地利用管理处,也可传真至88367702或发送邮件至wenzhougt@163.com。


标签: 闲置土地 责任编辑: 石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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