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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28条细则约束村干部 清退13名不称职者
2016年06月12日 09:28:00 来源: 温州日报 郭乐燕

  浙江在线6月12日讯 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兑现“创业承诺”,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组织参与非法集资等扰乱金融秩序……村干部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可不能再“履职”。据了解,自泰顺县近日出台《泰顺县不称职村干部处置暂行办法》以来,因经常不在岗,履职不到位,不作为;挪用公款,违反组织纪律等原因,13名村干部已被清退,还有两人正在处理。

  日前,原泰顺县泗溪镇桥头村党支部书记吴永某辞去村里职务的事,在当地引起热议。据介绍,因吴永某不能按时兑现当初竞选村干部时的“创业承诺”,不能正常履行党支部书记职责,接到村民反映后,泗溪镇党委多次找其谈话,吴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主动提出辞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据悉,该《办法》主要将村干部的违规违纪行为分成六大类,并细化成了28种具体情形,确保考察有依有据。其中六大类分别为在服务中心大局中不作为、乱作为;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适合担任现职的其他情况。“综合平时考察、年度考核、民主评议、群众来信来访的反映和日常掌握情况,发现村干部存在上述情形的,将通过组织调查、调查决定、组织处理等程序对不称职村干部采取诫勉、辞职、罢免等措施。”该县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另据了解,处在不胜任边缘的村干部,将接受诫勉,诫勉期一般为2个月,诫勉期满后,乡镇党委对诫勉对象进行考察。经考察合格的,解除诫勉。考察不合格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责令辞职;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劝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罢免;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劝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有关规定终止其成员资格。


标签: 村干部;清退 责任编辑: 石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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