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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安监原局长贪污12万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02月24日 09:49:13 来源: 温州晚报 张银燕

  温州网讯 昨记者获悉,洞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邱蔡佩雄,在任洞头区大门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因与他人共同私分单位公款共计12.0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邱蔡佩雄在担任洞头区大门镇政府镇长期间,通过虚造、虚增工程,多列开支等形式套取国家资金,用于处理大门镇政府不能正常列支的费用,具体由时任大门镇政府财政总会计的陈某和时任大门镇政府出纳的吴某管理。

  2014年某日晚,邱蔡佩雄、陈某、吴某以及唐某(原大门镇政府会计)在吴某家中聚餐时,邱蔡佩雄提议从“小金库”中取出8万元,在场每个人分2万。后吴某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先后从“小金库”中取出8万元,4人各分得2万元。2015年2月,陈某在邱蔡佩雄的要求下,将存放在大门镇政府临时出纳林某处的2014年1至3季度未足额发放的大门派出所政策处理补贴共计4.08万元交给邱蔡佩雄。随后,邱蔡佩雄未说明缘由将其中1万元分给唐某,剩余3.08万元由邱蔡佩雄侵吞。

  去年11月,洞头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邱蔡佩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0万元;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0万元;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陈某和吴某不服,分别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市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人邱蔡佩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12.08万元,上诉人陈某、吴某及原审被告人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属共同犯罪。根据四人的犯罪情节,市中院最终驳回陈某和吴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 大门镇;邱蔡佩雄;有期徒刑;贪污罪;中院 责任编辑: 金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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