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KTV、酒吧消费过的人都知道,没有喝完的酒水,商家是不会给你退钱的,但大多会提供免费寄存保管服务。不过,这项服务背后却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那就是你必须在商家规定的期限内喝完或者续存,否则就会商家被“没收处理”。
日前,市民欧女士和张先生就碰到类似情况。那么,商家的这种“没收处理”方式究竟合不合理?且听温州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律师来说法。
消费者投诉
案例① 35瓶啤酒被“过期”
“存酒的时候也没提醒说有期限,怎么能‘没收’呢?况且这样‘没收’合法吗?”2月2日,市民欧女士遇到了一件郁闷事,她存在市区某KTV的35瓶啤酒被商家给“没收”了,理由是过了商家给的存酒期限。
据欧女士说,去年6月,她和一帮朋友一起到该KTV唱歌,其间叫了不少酒水,临走时还剩下35瓶,因为商家规定不能带离,她便把这35瓶啤酒存在了该KVT内,想着以后过来玩时再取出来。然而,2月2日,她和朋友再次来该KTV消费时,却意外被商家告知之前存下的35瓶啤酒已经过了3个月的存酒期限,不能提供给他们饮用。
由于认为不合理,欧女士就此事向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投诉。最终,经调解,该KTV同意重新提供35瓶啤酒给欧女士。
案例②存酒有效只有30天
“在KTV存的啤酒,取不出来?商家说酒单上注明寄存有效期只有30天!”2月18日,市民张先生也遭遇了相似情况。
今年1月1日,张先生在瑞安某KTV消费完毕后,因为点的酒水过多,超出的未开封啤酒就寄存在该KTV,而该KTV也给张先生开具了一张存酒卡,一共20瓶啤酒。2月17日,他跟朋友们一起再次来到该KTV,打算取出之前寄存的啤酒。但该KTV有关人员却告知他,啤酒的寄存期限已过,不能再领取。而此时,他才发现,原来手上拿着的酒水寄存凭证背后有一行并不大的字句,注明寄存“存酒有效期”——未开封啤酒、洋酒保存30天,逾期无效。
“啤酒是我花钱买的,怎么说不给就不给了呢?这些酒你们也没有权利帮我处理吧?”张先生不认同KTV的做法,投诉到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表示,买酒时消费者已经付了钱,酒就归属消费者了,并不因时间长短而转移。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对寄存酒水设置期限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霸王条款。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店方将张先生存下的20瓶啤酒续存三个月。
律师说法
无权没收寄存啤酒 超出约定期限或收“保管费”
温州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洋认为,虽然商家的上述做法是普遍存在的行业惯例,但存在两点违反法律的规定,即消费者购买的酒水当场未消费完毕不能带离的规定,以及消费者寄存酒水的寄存期限到期后直接没收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根据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同时《消费者保护权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家不得通过提供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形式免除其责任,并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所有权,而商家的这种行业惯例直接排除、侵犯了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即对商品的所有权,所以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商家的这两项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商家提供寄存服务的,到期后商家可以提示消费者及时提取或约定超出一定期限后收取合理的费用以促使消费者及时提取,但绝对是无权直接对消费者的物品进行没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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