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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人与共享单车究竟是啥关系 这个问题一定要搞搞清
2017年04月16日 13:23:13 来源: 温州晚报 张银燕

  近日,在温州街头随处可见一辆辆小黄车、小红车穿行,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这就是被越来越多年轻人喜爱的共享单车。

  共享单车投放后,与出行方便相伴的,也有骑行事故多发等隐忧。骑乘共享单车发生事故,各方应如何分担法律责任?保险能否成为共享单车平台免责的理由?使用者将单车骑回家,会不会涉嫌非法占有?

  在使用共享单车时,哪些法律问题特别需要注意?本期《麻辣问答》,请来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项建挺为读者解答。

  扫码骑上单车后,与单车公司形成什么关系

  读者王先生留言:前几天注册了摩拜共享单车APP,按照操作流程,我通过注册账号、交押金、扫二维码等程序,骑上了单车。全程都是线上操作,相对比较便捷,但我总觉得少了点什么,一直在纠结这一系列动作为什么就能取得单车的使用权呢?我想问下律师,我这样是与单车公司形成了什么关系?

  律师解答:用户根据单车平台公司网上要求和程序,注册账号、交押金、扫二维码等,实际上系双方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电子合同也是有效合同,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单车平台公司和用户形成的系租赁关系,单车公司提供自行车,用户支付租金。由于单车运营平台属于经营性质,针对的承租人系不特定对象,且规模大、数量多,该租赁关系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共享单车上了保险,平台是否免责

  读者袁先生留言:我朋友说,一些单车公司会为每个用户投保人身意外险,用户在骑车过程中遇到意外事故可申请赔偿。那么在发生意外事故后,有了保险公司赔偿,单车平台公司是不是就能免责了?

  律师解答:部分单车平台公司出于经营需要和安全考虑,会给予单车和用户投保意外险、人身伤害保险等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不足部分,如确系单车质量事故导致损害的,单车平台公司还是需要承担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并不是单车平台公司的免责理由,只不过是在保险故事发生之后,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代为单车平台进行赔偿,对不足部分仍由平台公司承担。

  因单车质量导致事故发生,责任应如何分担

  网友陈女士留言:骑单车是很惬意,可是我在想万一我骑的车子有某些隐蔽的瑕疵比如刹车不灵而导致被摔伤怎么办呢?

  律师解答:单车质量问题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制造缺陷问题,即生产时因生产厂家原因导致质量问题;二是设计缺陷问题;三是管理维护不到位问题;四是其他人人为损坏问题。

  无论是何种质量事故,用户都可以向单车平台公司索赔,因为根据《合同法》,出租人应该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否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在单车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的情况下,用户也可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生产厂家和销售方提出索赔。

  通常,用户选择向单车平台公司主张权利更为方便和经济,而单车平台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如确系因为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则可以向生产厂家进行索赔,如系第三人恶意损坏,则可以向第三人索赔。

  将单车骑回家,会不会涉嫌非法占有

  读者林先生留言:我在网络上看到有人用私锁将共享单车锁起来,不让别人用;有的将单车藏起来,甚至直接将单车骑回家。这是不是犯法的行为?

  律师解答:如果将单车骑车回家,系为了方便使用,不拆除车上GPS定位系统,并根据时长支付租金的,则不构成非法占有。但如果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拆除GPS定位系统,或者非法开锁等,将单车骑车回家藏匿,不予以归还的,则涉嫌构成盗窃行为,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等侵财型案件受立案工作的指导意见》,盗窃自行车累计600元以上,或者两年内三次盗窃,可立为刑事案件。根据《刑法》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盗窃金额未达600元以上,或者没有其他构罪情节的,则应承担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将单车毁坏,或者故意丢失,需承担什么责任

  读者张先生留言:最近网络上看到一些城市的单车被故意毁坏,遇到这种情况,使用者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根据损坏的程度或者丢失的数量,如果累积损失达到2000元以上,则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金额未达到2000元,则应承担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故意毁坏财物的,应给予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

 

 

标签: 单车;单车平台;律师;保险公司;法律关系 责任编辑: 蒋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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