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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值达5亿余元的债权纠纷 申请财产保全只用46万元
2017年04月19日 09:36:51 来源: 温州网 记者张银燕

  昨天上午,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我市两级法院将全面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将为民事案件带来哪些便利?市中院立案庭庭长戴真为此举了一个例子。

  2014年5月5日,被告金某、曾某、陈某与原告朱某4人签订《债权债务结转处置和资产监管协议》,约定4名原告分别享有4.4亿元的债权本息。后4名原告分别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在审理期间,4名原告分别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的财产总价值达5.16亿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一般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金额或一定比例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裁定驳回申请。而在司法实践中,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可以采取金钱担保、物的担保、商业银行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信用担保。如果财产申请人第三人提供金钱担保的,一般按不低于申请保全标的额的20%缴纳保证金。

  “在上面这起案件中,如果用金钱担保,按照不低于标的额20%计算,4名被告人至少要缴纳1亿元以上的资金作为担保。”戴真告诉记者,不过,有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他们只需要支付费率很低的保险费就可由保险公司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在市中院经办法官的指导下,4名原告找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申请由保险公司为他们提供担保并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之后,原告向法院出具担保函,担保函载明的责任限额合计为5.16亿元。法院经审查后,对被告名下的相应财产冻结、查封。“在这个过程中,4名原告仅向保险公司支付了46.43万元的保险费,费率仅为万分之九。”

  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丁筱海介绍,一旦被告的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在原告胜诉情况下,即使被告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而对保全申请人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可以大大降低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的“门槛”和成本,提高了办案时效,在大标的额案件中颇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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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三大优势

  市中院相关人员介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有三大优势,一是保险公司赔偿能力强;二是保费低廉,仅为保全金额1‰至5‰,在大额标的案件中减轻担保负担愈发显现;三是出具担保方式简便易行。

  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实现了多方共赢——对于申请人,极大减轻了担保的负担;对于被申请人而言,不必担心因财产保全错误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对于法院而言,也有效减轻了一线人员外出查控担保财产的工作量。

  已备案保险公司名录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

标签: 担保;财产;温州;原告;分公司;财产保全 责任编辑: 金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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