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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破产审判“六条经验”全省推广
2017年08月21日 10:10:08 来源: 温都网 记者 黄云峰

  近日,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提案督办座谈会暨温州破产审判工作经验推广会在温召开。省政协副主席吴晶、省高院副院长徐建新带领的省提案督办组,以及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代表参加会议。

  温州中院方面称,该会议总结出温州破产审判的“六条经验”,分别指向“企业破产重整后如何修复企业信用”、“如何建立破产重整纳税评价机制”,以及“如何建立健全执行移送破产机制”等方面。目前,这“六条经验”已被写入会议纪要,将在全省推广实施。

  修复信用难题,让破产企业再次插翅重飞

  因历史原因,重整企业在相关商业银行的企业信贷等级以及在人行征信中心的信用记录均为不良。如果不能及时做好信用修复,将导致重整企业在后续经营活动中无法贷款、开具保函、参加招投标等。

  对此,温州的做法是:管理人可向温州市人行或各商业银行提出信用记录修复申请;市人行和各商业银行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凭管理人申请和法院出具的函件予以办理;市人行根据函件将重整成功的信息作为该企业的重要事件载入征信系统,即大事记,以借此起到隔断原失信记录的效果。

  另外,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往往是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开户行通常会主张未清偿的债权(债务)要挂在账户上,款项进入账户会被自动扣划用于还款,这就会导致重整企业无法正常使用银行账户。

  为此,温州的解决方案是:管理人提出撤销和重新开户,经核准后,将原挂有债务的账户撤销,重新在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的银行开户,从而使重整企业可以正常使用账户。

  在解决破产重整企业税务登记证信用修复难题方面,温州的经验是:不管原债务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因何种原因被列入税务黑名单,税务部门应凭法院出具的函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不得以税收债权未得全额受偿等缺乏法律依据的理由拒绝办理。

  设专项资金,援助“无产可破”的破产案件

  温州地区的企业类型以中小型民营企业为主,在特殊历史环境下,该地区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与财务管理模式不尽完善,导致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大量呈现出无财产、无账册、无人员的“三无”特点。管理人在办理该类“无产可破”案件时,不仅可能无法获得管理人报酬,还可能会因公告、刻章等破产事务的推进而需要垫付部分支出。

  温州中院方面介绍,为提高管理人履职积极性,他们于2013年积极推动温州市财政局联合出台《温州市市级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建立200万元的破产援助专项资金,并推动温州市两级财政设立破产援助专项资金,共计1050万元。

  推进审判专业化

  健全执行移送破产机制

  破产案件的审理,被形象地称之为“办案与办事的结合、开庭与开会的结合、裁判与谈判的结合”,对法官的综合素质要求极高,需要专业审判队伍作保障。

  基于此,温州中院推动全市法院全面设立审理破产案件的专门合议庭,建立破产案件集中审理机制,强化对破产审判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另外,继温州中院破产审判庭于2015年5月正式挂牌成立后,共有7个基层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破产审判庭,这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为有效解决破产案件受理难问题,2013年,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前,温州中院先行制定了《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且挽救无望的企业,及时终结执行程序,纳入破产程序,通过执破衔接共受理98件破产案件,促成一大批执行程序终结案件得以退出执行程序,受理难问题的解决初见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移送破产程序,解决被执行企业破产启动难问题,2015年6月,温州中院率先出台《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据统计,近两年来,温州两级法院共移送执行转破产案件695件,立案346件,审结207件,取得了良好成效。

标签: 温州;破产;破产程序;执行;修复;经验;推广 责任编辑: 汪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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