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刑,服刑期间不能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然而,在平阳,一退休人员因涉罪被判刑,但服刑期间仍继续领取养老金。
为此,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平阳人社局”)状告该退休人员的妻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多领取的养老金1.1万余元。近日,平阳法院就此作出一审判决。
退休后涉罪被判刑仍继续领取养老金
平阳男子黄某,系鳌江片集体改制企业转个人缴费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2012年5月黄某退休后,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当年核定月基本养老金2800余元。
2013年12月,黄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平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个月15天,刑期自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月24日止。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黄某在服刑期间是不能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以及不能享受正常调资。但黄某在服刑期间却仍在正常领取养老金。
“漏洞”为何没被发现人社局没收悉裁决文书
为什么黄某服刑时还可领取养老金?据法院判决书中记载:由于平阳人社局作为该县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未收悉司法部门对黄某定罪判刑及执行的相关裁判文书。
因此,在黄某服刑期间,平阳人社局仍以正常标准向黄某发放养老金,而且在2014年还给予了调资,直至2015年1月黄某过世。
经统计,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黄某共享受养老金6800多元;2014年调资差额每月329元,从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共4277元,两项合计1.1万余元。
黄某多领养老金一事怎么“东窗事发”的?原来,2016年年底,平阳人社局对养老金账户进行清查时,发现了这一情况。之后,平阳人社局找到黄某的妻子张某,要求她退还黄某多领的养老金,但遭到拒绝。
交涉无果后,平阳人社局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平阳法院,要求张某退还黄某多领的养老金。
多领的养老金属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判令妻子返还“不当得利”
今年6月19日,平阳法院就此不当得利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
平阳法院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此案中,黄某退休后被判刑,根据相关社保规定,其在服刑期间不能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及正常调资,所以他多领取的养老金1.1万余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法院称,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黄某多领取的养老金在他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黄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黄某与张某共同返还。如今,黄某已过世,所以平阳人社局要求张某返还多领取的养老金,符合法律规定。
近日,平阳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某退还养老金1.1万余元;如果未按时履行义务,还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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