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浙江纵横 > 温州 正文
两司机跨省运输2800条假中华 一审被判4年,罚8万元
2018年05月03日 09:26:25 来源: 温州网–温州晚报 记者周蓓蓓 通讯员陈政

  温州网讯 近日,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案件,贵州男子罗甲和罗乙帮助运输假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万元。

  罗甲、罗乙是两名货车司机。2017年11月20日,罗甲、罗乙受雇主的安排,明知运送的是伪劣烟草制品,仍然驾驶车辆,将这批假烟从广东省汕头市和平镇运往浙江省临海县。去年11月21日凌晨3时许,车辆行驶至沈海高速苍南分水关段时被苍南县烟草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共计查获假冒中华烟(软)750条、假冒中华烟(硬)2050条,货值人民币1447500元。

  庭审中,两名被告人对运输假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罗甲交代,他们是通过老乡介绍,接了这单运输假烟的生意。他们接单后,雇主直接电话联系他们,并给了他们一部专门用于联系的手机。开车前,他们也不清楚送货的目的地。运输过程中,雇主通过手机随时指示变化路线。

  “我们知道是假烟,但雇主答应支付三千多元的运输费用,我们就没有考虑太多了。”罗甲说。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明知是伪劣烟草制品仍帮助运输,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法律规定应定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考虑到两名被告人属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至于雇主是谁?假烟从何而来?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标签: 雇主;伪劣产品;罚金;被告人;犯罪事实;伪劣烟草;手机;案件;货... 责任编辑: 杨静涛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Copyright © 1999-2017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