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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在微信群骗“虚拟货币”套现 因犯这个罪被法院判了
2019年06月05日 14:34:31 来源: 温州网–温州晚报 记者 周蓓蓓

  温州网6月5日讯 在微信群里谎称收购以太坊虚拟币(简称“以太币”),一到手就把卖家踢出群。6月4日上午,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两名男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获刑。

  23岁的被告人孟某犯案时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接触虚拟货币三年多,投资过十多种虚拟货币。另一被告人刘某今年21岁,是孟某的老乡和发小。

  2017年,孟某、刘某一起创建了“BTC ETH担保交易群”微信群,一边用于交流,一边收取担保费。平时群成员间交易“以太币”时,由他们当担保人,从中收取一定佣金。

  家住瓯海仙岩的朱先生平时也在网上交易“以太币”赚取差价。2017年12月30日,朱先生在上述微信群里发布出售“以太币”信息。孟某、刘某看到消息后,微信联系了朱先生,谎称以人民币5000多元每个的价格收购朱先生50个“以太币”。

  当天下午3时许,朱先生把50个“以太币”转到了刘某指定的“钱包”。不料,孟某、刘某将朱先生微信拉黑,并将其踢出微信群。朱先生发现被骗,马上报了案。

  同一天,孟某、刘某以同样的手段骗取了一名安徽网友的10个“以太币”。随后,两人把骗得的60个“以太币”转卖套现,得手30多万元。两人将钱平分,各自买了一辆车。

  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孟某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虚拟货币虽不宜认定为我国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但其本质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两被告人的行为系结伙采取其它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电子钱包中的虚拟货币,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两被告人关于无罪的辩解不予采纳,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词解】“以太币”是互联网上的一种虚拟货币,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目前在我国无正规交易渠道。

标签: 以太币;虚拟货币;微信群;诈骗 责任编辑: 沈正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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