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6月6日讯(浙江日报记者 陆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工作,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下称《实施意见》),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目前,全省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过10万人。调查显示,亲情缺失、教育缺位、心理偏差等一系列问题,折射出一代人的留守现状。
《实施意见》特别强调了家庭的主体责任,要求父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此外,《实施意见》重点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团组织、村(社区)、学校等各自的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
作为留守儿童受教育的场所,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自救自护、应急避险能力和法律意识;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发动校(园)教职员工与每个农村留守儿童结对,建立班主任与结对帮扶教职员工沟通反馈机制,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与外出务工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等服务;加强寒暑假期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建立假日期间定期走访制度。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其中,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实施意见》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法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危机干预、家庭监护随访、家庭教育指导、监护情况和监护能力评估等工作,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支持社会力量承接社会购买服务、慈善捐款等。
为保障留守儿童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组织保障和督查问责,加强资源整合和宣传引导,全面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各项措施,具体包括: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建立信息报告监测反馈机制,实施动态监测、实时报告;依法处置监护侵害情形;完善帮扶转介机制;健全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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