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订草案近日经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2001年浙江省率先出台《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来首次进行全面修订。
新修订的《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界定,对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的认定作了原则规定。明确低保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地家庭。”家庭收入是“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是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当月的半年内,家庭月均收入除以认定的家庭成员数”,如果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那就符合。
根据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关要求,《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认定的相关手续、材料等作了简化。具体包括,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走访调查,主动发现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帮助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人只需要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并填写申请书。
申请了低保也不是“一劳永逸”,《办法》还规定,要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复核和走访调查,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待遇。
此外,特别要注意的条款有两点,一条是关于反对“养懒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劳动条件,有关部门介绍工作,工作也和他的建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没有正当理由,却多次拒绝;再有就是出现和收入水平不相符合的高消费行为,这两类人低保会被取消。(央广网 记者 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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