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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长制规定》10月1日施行:河长制不是“冠名制”!
2017年09月30日 18:31:21 来源: 浙江卫视

  新蓝网-中国蓝新闻客户端9月29日(浙江卫视记者夏学民 邵大望 嘉兴台 金华台 台州台 湖州台 浙江之声记者 涂希冀报道)全国首个河长制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河长制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9月29日),浙江省人大、浙江省治水办(河长办)举行了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

  在“五水共治”实践中,浙江省形成了“省、市、县、乡、村”的五级河长体系,目前共有各级河长5.7万余名,以河长制为核心的治水体系和长效机制已深入人心。即将实施的《浙江省河长制规定》是对浙江治水实践的经验总结,标志着浙江省河长制进入了依法履职的新阶段。

  如何将法规充分贯彻落实?省治水办(河长办)副主任王以淼说,每位河长都应从思想、职责、制度执行等方面“做到位”,依法履职。

  具体来说,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进一步落实河长“治、管、保”责任,规范河长公示牌设置,完善各级河长巡河、举报投诉受理、重点项目协调推进、督查指导、会议和报告等制度,全面实现全省河长制信息平台、APP与微信平台等全覆盖,搭建融信息查询、河长巡河、信访举报、政务公开、公众参与等功能为一体的智慧治水大平台,推动河长制向常态化、法治化、精准化转变。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荣祥表示,《规定》所赋予河长的职权,相当于给政府和部门多了一双发现问题的眼睛。因此,做好治水工作,不是单靠各级河长及河长办的力量,而是要依法落实河长制工作体制机制,将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各级河长及河长办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发挥河长的监督、协调作用,强化政府及部门的职能作用,着力提升治水整体成效。

  袁荣祥指出,河长制作为治水工作的基本制度,关乎民生、关乎生态、关乎转型:“河长制不是‘冠名制’,而是实实在在的责任田,必须持之以恒,久久为功。”

  早前报道:

  全国首个!浙江有望成为对河长制专项立法的省份

  (http://n.cztv.com/lanmei/zjzs/12612990.html)

  定了!《浙江省河长制规定》表决通过 10月1日起施行

  (http://n.cztv.com/lanmei/zjzs/12616889.html)

  相关链接:

  治水工作成效

  目前,浙江实现了从大江大河到小微水体水域全覆盖,形成了一套以河长制为核心的治水体系和长效机制,水环境质量持续优化。今年上半年,全省地表水省控断面中,Ⅲ类以上水质断面占81%,比2013年上升17.2个百分点;劣Ⅴ类占0.9%,比2013年减少11.3个百分点。

  近十年来,浙江省各地水生态环境面貌发生巨大改观,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得到极大提升。实践证明,河长制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净化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护水域岸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省治水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的特色亮点

  《规定》结合浙江省“五水共治”实践,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河长制工作体制机制,突出了“五个规范”。

  一是规范河长设置和职责。在中央要求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基础上,明确我省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并对不同级别河长的职责作了分类规定,基层河长侧重于对责任水域开展日常巡查并报告发现的问题,县级以上河长侧重于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二是规范河长制工作机构职责。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要求,对河长制工作机构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是:实施河长制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制定实施河长制的具体管理规定;受理河长关于水域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报告;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和解决河长报告的水域问题、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具体承担对有关部门、下级政府以及河长履职的监督和考核等。

  三是规范河长履职与部门执法的联动机制。在浙江省河长制工作实践中,存在河长与主管部门之间、不同主管部门之间治水职责划分不甚清晰,河长巡查发现问题报告途径不够健全,河长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缺乏刚性手段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规定》着力规范了河长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机制、对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的推动机制,同时赋予河长对主管部门进行约谈、考核等职权,明确了主管部门未按河长要求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以保障河长履职,促进治水实效。

  四是规范河长履职与公众参与的联动机制。河长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公众对治水以及河长工作的参与和监督,《规定》明确要建立健全河长公开、公众投诉举报登记、约谈等一系列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积极发挥社会共建共享和监督作用。

  五是规范河长的考核和问责。对不同级别河长规定不同的考核内容,乡、村级河长以巡查工作情况为主,市、县级河长以其责成主管部门处理、解决问题和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情况为主。加大对河长的表彰、奖励力度,将河长履职情况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村级河长还可以给予奖励。同时对未按规定进行巡查、未及时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处理发现的问题等行为给予相应法律责任。

标签: 治水;浙江省;立法;履职;巡查;河长制 责任编辑: 汪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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