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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04月02日 06:09:19 来源: 浙江在线

  浙江在线杭州4月2日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标签: 嘉兴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条例;立法法;浙江省;会议;杭州 责任编辑: 金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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