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买房,子女需要还钱吗?岱山的阿彩(化名)把自己的儿子儿媳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偿还当初买房自己出的196万元,她手里有借条。
日前,岱山县人民法院把这个案子判了,结果是儿子儿媳还钱。
老人手执借条告儿子儿媳
阿彩到岱山法院起诉儿子儿媳,说2016年初,儿子阿强(化名)儿媳阿芬(化名)打算在上海购房。
阿强向母亲寻求资助,阿彩考虑到儿子儿媳在感情上一直磕磕绊绊,就对他言明,“资助可以,但借款你们到时候是要还的,利息就不算了,你给我出具一张借条吧。”
阿彩是个生意人,同时要求儿子自己生意上缺周转资金时,需临时调用他的资金救急。阿强一口答应,又出具了一张借条。
后阿彩因生意需要,向儿子儿媳调用资金周转时,被阿芬拒绝了,而阿强从自己账户中转了4万元给母亲。至今,两被告尚欠原告196万元。
儿媳的态度让阿彩心生不满,再考虑到儿子儿媳感情现状,遂诉至法院,要求他俩还款。
儿媳:196万元并非借款
被告阿芬辩称,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那196万元并非借款,应是赠与,理由是这笔钱是原告卖掉原本许诺给她的婚房后,为其置换房屋出的资。另外,这是一起虚假诉讼。为什么这么说呢?他们两夫妻正打算离婚,因此阿强和其母联合“演戏”,欲恶意转移财产,侵害其合法权利,况且她根本不知道借条一事。
由此,原告阿彩为被告阿强、阿芬出资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到底是借贷还是赠与,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法院:出资性质系借款
法院认为,虽然阿芬对借条的事情不知情,且借条上也没有她的签名,但这笔借款发生于她和阿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她对借款的用途系购房也无异议,故这笔借款确系用于两被告的家庭共同生活。
另外,阿芬虽主张这笔钱是阿彩赠与他们夫妻的,对此却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的相关规定来看,对父母出资的认定,要综合考虑父母出资的意愿以及是否会侵害父母的利益,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出资款系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乃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
法院最后认定196万元为借款,系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对于阿彩要求儿子儿媳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在实际生活当中,相当一部分父母都是出钱让子女买房,且不会签订明确赠与或借贷的字据,毕竟是给自己孩子买房,没必要算计那么多。而一旦出现意外情况,需要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只能法庭见。
建议父母在出资的时候就明确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按相应规程办理,出现问题也更容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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