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3月13日讯(浙江在线特派记者 吴朝香 蓝震 史春波 何晟)多名省部级官员被法办,海外追逃取得阶段性成果,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化……昨天新鲜出炉的 “两高”报告亮出了一份出色的肃贪反腐成绩单。“干货”多、案例充足,这是浙江代表委员对今年“两高”报告的普遍感受,而他们对未来的“两高”工作又有哪些新期待和新建议?
完善反腐制度
营造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的环境
全国人大代表、衢州市柯桥区农业资源资产评估服务中心主任 郑玉红
对于两高报告,全国人大代表郑玉红关注的是其中反腐的内容,“过去一年,两高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我从其中充分感受到中央反腐的决心和力量。打老虎、拍苍蝇,反腐是没有死角的。”郑玉红说,连续五年保持反腐的高压态势,反腐利剑越来越锋利,反腐制度建设也逐步完善,营造起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的环境。
“法检两家为建设司法公正环境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在阳光司法、办案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每年都有新举措,司法能力和司法环境也逐年优化。”这让郑玉红觉得是在实实在在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个誓言。在为两高报告点赞的同时,郑玉红也提出了自己的一点很具体的建议。
“建议在贿赂犯罪案件侦查中,律师会见需自带录音录像设备。也就是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应当自行携带移动录音录像设备,自行录音录像,事后也自行保管。” 郑玉红说,一般情况下,法官不能要求律师提供这些录音录像,只有当法官认为确实有必要,也就是被告人出现重大事实翻供或大部分证人证言出对立性改变的时候,也就是可能出现被告人串供、提供虚假证词的时候,才可以调取查看,“这样既保障律师会见交流的秘密性,也不违反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规定,和律师的保密义务。”
加大执法力度
杜绝暴力伤医
全国人大代表、台州恩泽医疗中心(集团)主任 陈海啸
今年,两高报告都把涉医犯罪的内容写入其中,这让全国人大代表、台州恩泽医疗中心(集团)主任陈海啸感觉很振奋。“我们在基层,能切身感到自从去年以来,医闹越来越少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这方面的执法力度加大了。”
陈海啸说,“原来医院的安保只是医院自己在做,属内部保卫。2015年医院被纳入公共治安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按照扰乱公共秩序罪等法律法规,对于违法分子予以严厉打击。安保的力度和要求就不一样了,加强了很多,另外这方面刑罚力度也随之加重。这些综合因素下来,使得目前的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陈海啸尤其要点赞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报告中特意列举了三个伤医暴力案件,“这是一种态度,说明了政府在涉医犯罪方面的行动力越来越强,也越来越重视,给医护人员吃下了定心丸,能让我们更踏实地工作。”
陈海啸说,医患本是同一战壕的战友,共同的敌人是疾病。他希望接下来社会能够加大这方面的宣传,让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引导大家碰到医疗纠纷时,第一反应是合法合理去解决,而不是采用极端手段。另外,在一些医疗纠纷过程中,他也希望公安机关能尽早介入,出现小苗头的时候就把它控制住,“比如,能不能加强对医院内的治安巡逻,就像大街上民警的治安巡逻一样,这样可能减少暴力伤医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加强对金融机构监管
加大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廉熙
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陆续制定了各类审慎监管规则,但在实践中,依然暴露出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
“今年两高报告里,也提到了着力防范金融风险这个问题。近年来频发的风险失控案例,其往往以一两个员工的道德问题作为结果,却将机构的风险控制漏洞搁置不理。”作为律师,黄廉熙委员除了呼吁一行三会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监管方式,加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外,更从司法层面提出了建议。
在她看来,对违法违规金融机构的处罚力度有待加强。“应当根据对于个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给予金融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规定或者责令赔偿方案。如刑法一百八十五条、一百八十六条、一百八十七条,其实都对单位犯罪做了相应规定。即使在相关案例中金融机构并不构成犯罪,但在民事或者行政的赔偿中,根据相应的赔偿标准,进行赔付,实行民事或行政与刑事的‘双罚制’。”
同时,借助法律,加大投资者正当利益保护力度。加快推进执法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联动机制,在金融机构进行备案、登记时,监管部门与执法机构具有共享信息平台。“也就是说,登记备案的平台,执法机构同样有权进行审核。不再是监管机构从执法机构调取资料审核,而是在触及执法机构有记录的嫌疑人员、低信用企业时,执法机构可主动进行复查,并建议监管机构进行反馈,从源头上加强风险防控,更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个体权益。”
单设电信诈骗罪
提高量刑标准予以严厉打击
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郑杰
“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违法犯罪”,“突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昨天的两高报告里都提及了“电信网络诈骗”。
“还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全国人大代表郑杰这样认为。他说,目前,电信网络诈骗呈集团化犯罪特征,作案手段隐蔽,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大量发布诈骗信息,行为具有重大危害性,亟待全面着重打击。
而我国现阶段通过的司法解释将电信网络诈骗作为诈骗罪来定罪量刑,最低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其量刑幅度显然偏轻。
“应从法律源头入手,有必要修改《刑法》,单设电信诈骗罪名,这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此类犯罪严厉打击的意志,也起到震慑、威胁、警戒潜在犯罪嫌疑人的作用。”他说。
具体怎么做?他建议说,应该增加电信网络诈骗专款罪名,将电信网络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明确规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话、计算机等网络传播虚假信息,诈骗公私财物”。
“还要增加发送诈骗信息这一犯罪情形,在电信网络诈骗罪条文中明确,除了数额较大外,以发送信息、拨打电话、互联网传播等方式发布诈骗信息,数量较大也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罪。”他说。
此外,他觉得还应该提高量刑标准。“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电信网络诈骗罪的法定刑进行适度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