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4月7日电(记者 方列)杭州铁路运输法院7日上午就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及厦门步步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欧凯玩具有限公司侵权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央视动画构成侵权并赔偿相关费用共计114万元。
据了解,该案是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第二次起诉央视动画侵权。2015年,该公司曾诉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侵权,法院经二审认定,刘泽岱对“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又通过受证取得这些作品除人身权外的著作权。
2016年8月,大头儿子公司以央视动画授权厦门步步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欧凯玩具有限公司制造、销售 “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积木玩具,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三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央视动画的授权侵犯其著作权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赔偿150万元。
央视动画辩称,其是“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95版动画片和2013版动画片的著作权人,有权进行授权,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和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使原告享有95版动画人物形象的著作权,涉案积木中的人物形象在涉案产品中也微不足道,仅是为宣传其拍摄的电影《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所需,使用该形象符合《著作权法》“权利的限制”的规定,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央视13版动画片“大头儿子”等人物形象系原作者刘泽岱创作的原人物形象基础上演绎而来,仍包含原作者的独创性成分,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许可而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步步乐公司、欧凯公司制造和销售侵权玩具的行为均建立在央视动画授权使用13版动画片人物形象的前提下,央视动画从许可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鉴于央视并未直接利用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原图,而是添加了大量演绎成分后对演绎作品进行利用;侵权玩具产品仅在包装纸上使用“大头儿子”形象;此前,央视动画已根据生效判决承担过相应赔偿责任;法院采纳较低值确定赔偿金额,判处央视动画支付赔偿金35万元,承担原告3万元维权合理费用。结合“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两形象,央视动画共需赔偿114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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