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代表黄婷婷呼吁:对于用言语攻击驾驶员,也要进行行政处罚,要有明确的行政规定。
今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黄婷婷提出的问题,其实是在“动手”“武力”之外,言语上影响司机情绪和状态的危害公共安全情况,是否规制目前还处于空白状态。其实,法规早就有了,我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是有明确规定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且近期也有过处罚的案例。去年11月,河南漯河105路公交车上,一名男子对公交司机破口大骂,视频还被发上了网。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根据相关规定,对该男子罚款200元,并进行批评教育。
不过,去年11月,四川资阳发生过类似的事件:一女子喝着豆浆、吃着油条就上了公交车,过后还将垃圾放在了公交车的引擎盖上。司机进行劝阻,这个女子一路上辱骂司机将近半个小时, “有个方向盘了不起啊”“有本事往嘉陵江里冲”等等话语在监控里可以听得清清楚楚。司机还说女子有过举起塑料瓶威胁的行为。不过该女子并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被处罚的漯河男子和没被处罚的资阳女子之间谁行为更恶劣,很难量化。从行政处罚上看,辱骂是否构成扰乱是有很大自由裁量空间的。据我们的经验,司乘言语冲突大都以批评教育为主,取得相互谅解之后,不进行实质性的处罚,也无不可。生活中,不难见到乘客之间吵架,餐馆和服务人员吵架等等,单单公民之间为琐事争吵,确实很难上升到行政处罚的程度。但是公交车不是餐馆茶馆,不是办公室,对开车的公交车司机口出恶语,威胁的是整车安全!这并不是把公民冲突的道德问题泛化到法律上。乘客和司机之间责任本来处于不对等的情况,言语上的纠缠和吵架行为都不应该发生在公交车行驶的过程中。
黄婷婷呼吁的最大意义在于言语攻击处置中的宽严问题,执法讲究宽严相济,但是对于事关一车子人安全的问题,需要考虑具体的情形,严并不为过。四川资阳那位女子的行为如果遇到的不是一位“功夫好”的司机,持续半个小时的念叨可能发生什么后果无法想象。公安机关接到这样的投诉或者舆情,应该积极作为,批评教育之外该行政处罚就处罚。到派出所接受批评教育,被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甚至拘留,这跟单单舆论进行道德谴责还是有质的区别的。
黄婷婷还呼吁,在公交车上设置守护员专座,设置 “守护公交安全奖”公益基金,对于制止乘客攻击司机的行为进行奖励。“守护员专座”、“壮士专座”在兰州、青岛、我省台州丽水、浦江、慈溪等地都已经在践行。毕竟法律法规也从来不是万能的,厘清了法的边界,还能在事中设置隔离和防护,更能保一车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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