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眼下正值高校毕业生就业关键期,为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与创新创业,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对全省现行的相关支持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对各项重点政策的适用主体、核心内容、享受条件及官方申领渠道进行系统盘点。
就业类(个人享受)
1.就业补贴
享受主体: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的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享受条件: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每年1万元的就业(岗位)补贴。该项补贴与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5〕2号)
申请渠道:浙里办APP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享受主体:灵活就业的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按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标准申领社保补贴,核定补贴的缴纳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享受条件: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5〕2号)
申请渠道:浙里办APP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灵活就业)”。
就业类(单位享受)
1.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享受主体: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享受条件: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5〕2号)
申请渠道:浙里办APP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单位吸纳)”。
2.见习补贴
享受主体:经认定的见习单位。
政策内容: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补助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等综合商业保险的,各地可对保险费用给予补贴;见习单位安排带教师资对见习人员提供指导和管理的,各地可给予指导管理费补贴。补贴期限按实际见习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享受条件: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当按月向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办理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险。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5〕2号)
申请渠道:浙里办APP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3.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享受主体:招用重点人群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并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享受条件: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招用重点人群(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且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其中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贴息。金融机构新发放申请财政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50BP。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6〕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6号)
申请渠道:浙里办APP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领”。
创业类
1.创业培训补贴
享受主体: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条件:到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3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5〕2号)
申请渠道:浙里办APP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创业培训补贴申领(个人)”“创业培训补贴申领(机构)”。
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享受主体: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享受条件: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经人力社保部门资格认定后,可向经办银行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期还清贷款本息后可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贷款贴息。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可享受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可享受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贴息。金融机构新发放申请财政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50BP。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未清偿其他贷款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他人员,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及其配偶无其他未清偿贷款,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象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6〕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6号)
申请渠道:浙里办APP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领”。
3.一次性创业补贴
享受主体:初次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一次性创业补贴。
享受条件: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且正常经营满6个月,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该项补贴与一次性创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创业补贴政策对象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5〕2号)
申请渠道:浙里办APP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
4.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享受主体: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享受条件: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政策对象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5〕2号)
申请渠道:浙里办APP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领”。
5.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享受主体: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享受条件: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对象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5〕2号)
申请渠道:浙里办APP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领”。
其他类
1.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主体: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政策内容: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评价补贴),补贴标准根据职业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目录执行。
享受条件: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符合规定的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3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5〕2号)
申请渠道:登录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查询个人名下可补贴记录并提出申请。
2.一次性求职补贴
享受主体: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困难毕业生。
政策内容: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享受条件: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一方为持证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或属于孤儿、持证残疾人,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每人限领一次。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56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
申请渠道:浙里办APP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一次性求职补贴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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