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是权利也是义务,安全生产离我们很近,在生活和工作中,享受安全与健康的保障,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生命的基本需求。
今天下午,浙江省人大法工委、省人大财经委、省法制办、省安监局等四部门联合举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施行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明出席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于今年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哪些修订重点?随小布一起了解~
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大问题,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具体任务和职责分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级政府及负责人有怎样的职责?
《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领导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哪些单位应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规定配备机构或人员的,有什么处罚?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之间的安全距离和有关规划做了规定。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与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制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庄规划,应当对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距离予以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庄规划未作明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前款规定场所的相关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
哪些是安全生产重点检查的范围?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重点检查:
矿山、危险物品、油气管道、建筑施工、交通运输、船舶修造或者拆解、海上作业等危险性较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人员密集的生产经营场所;
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生产经营场所;
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
被举报、投诉的生产经营单位。
怎么建立安全生产信用体系?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该单位信用信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金融机构等单位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和信息资源共享,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联合惩戒。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哪些规定?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海上作业等危险性较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计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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