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5月31日讯(记者 翁宇君)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5月31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构建完善高质量充分就业体系,有了法律层面更有力的支撑。
就《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进行表决 记者 翁宇君 摄
《条例》共十章七十四条,从政策支持、创业扶持、就业服务、职业能力建设、重点群体就业、就业援助、就业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今年7月1日,《条例》将正式施行。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7日下午就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进行第十四次集体学习。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就业工作的新定位、新使命。
翻开《条例》,第一条便给出了浙江在就业工作方面的回答——迈向“高质量”。“第一章第一条明晰了就业工作的目标,强调‘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行政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浙江长期保持着较好的就业环境。一组数据足以佐证:近年来浙江城镇新增就业每年100万人以上,2023年浙江城镇调查失业率平均值为4.6%,比全国水平低0.6个百分点。
此前《条例》草案审议时,省人力社保厅厅长吴伟斌表示,浙江在就业领域积累了不少经验做法,需要提炼固化。同时,受国际国内环境影响,就业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变化新挑战。制定条例,依法构建符合浙江实际、具有时代特色的就业促进体系,很有必要。
那么,如何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在政策支持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产业、投资、财政等具体政策时,应当落实就业优先原则和要求,实现与就业政策协调联动。浙江还要推动建立长三角一体化就业创业服务协作机制,健全跨省域劳务合作机制。
高质量充分就业还有数字化的助力,《条例》明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并依托该系统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
“全面推进省域技能型社会建设”
开展省域技能型社会建设,是浙江立足高素养劳动者队伍建设,在全国先行先试的一项意义长远的工作。
2023年4月,省政府与人社部签署了共建省域技能型社会合作协议,着力构建完善技能培育体系、技能创富体系和技能生态体系,打通职工增技、企业增效、职工增收的共富路径,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完善技能人才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营造尊重技能、崇尚技能的良好氛围,让更多劳动者实现技能就业、高质量就业,统筹解决“有活没人干”和“有人没活干”的问题。
《条例》单设了职业能力建设章节,围绕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等领域,对政府、院校、社会组织、企业等主体分别提出要求,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技能型社会建设,能够有效推动“政校行企”协同发力,进一步擦亮“浙派工匠”金名片,加快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和示范引领性的省域技能型社会。
“激发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市场经营主体超1000万户,每6.5个人就有一个老板……满满的市场活力和浓郁的创业氛围是浙江的经济底色。此次《条例》便单设了创业扶持章节,进行针对性规定。《条例》指出,浙江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培育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对于大学生等初次创业者来说,“想创业没有钱、有项目心里没有底、创业失败没人管”是其普遍面临的困境。《条例》第三章便给创业者提供了一份创业的“优惠礼包”——
“政府设立的创业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创业人员的场地、设施设备使用等费用。”
“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创业失败补偿类商业保险产品。”
……
省人社厅数据显示,2023年,浙江全省扶持创业5.02万人。截至目前,浙江全省共建成创业孵化基地582个,其中,大学生创业园223个,基本实现县域全覆盖。助力创业者启航,呵护失败者归港,浙江在培育创业生态方面实践颇丰,而《条例》的一系列规定将有益实践进行了提炼固化,见诸条款。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据中华总工会的数据,截至2023年,中国外卖员等人数已超8000万人;交通运输部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3月底,各地共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679.1万本。具体到浙江,以杭州为例,奔忙在大街小巷的外卖配送员多达33.9万,穿梭于城市动脉的网约车驾驶员约有7万人。在互联网的催化之下,链接线上与线下,新业态从业者的规模日益可观。
此次《条例》出台过程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就成为了调研和审议的一个重要议题。
“此前,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对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保障权益作了原则规定。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党的二十大报告将灵活就业人员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并列表述,外卖、网约配送、网约驾驶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同于一般灵活就业人员,其与平台经营主体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或者不完全劳动关系,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应当作出针对性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俞世裕表示。
为此,《条例》专门明确了平台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量、劳动强度和劳动报酬;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依法承担职业伤害保障责任。
而面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作为个体可能面临的维权能力有限等困境,《条例》进一步规定了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可以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或者平台企业代表组织签订集体协议,集体协议对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根据2023年底的数据,浙江全省已建新业态基层工会7283家,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会员133.2万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有了更强劲的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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