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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新说丨山东“入室抢婴案”二审宣判 买卖同罪才是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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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3/24
18:38:13
2026-03-24 18:38:13 来源:浙江在线 记者 李心怡 廖君琳 通讯员 沈嘉忆

  揪着的心终于落地了。

  山东泰安“入室抢婴案”二审宣判,主犯曾小孩,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另外三个被告人,两个被判处无期徒刑,一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事情发生近20年之后,罪恶没有被掩埋,正义终于来了。

  咱们把时间拉回到2006年。那年冬天,山东泰安一个普通的农家院,凌晨一点多,几个黑影翻墙进来了。他们拉掉电闸,撬开门锁,用钢筋顶着孩子奶奶的喉咙,把爷爷拖到厨房打伤。然后,从床上抱起才8个月大的姜甲儒,消失在夜色里。

  那一夜之后,这个家就碎了。

  爷爷觉得是自己没看好孙子,几年后含恨离世。奶奶思念过度,眼睛受损。父母乔守芬夫妇,从此踏上了长达17年的寻子之路。

  而姜甲儒呢?十多年里,他被卖到了距离老家只有75公里的地方,被买家当成“捡来的孩子”,经常被关小黑屋,哭到喘不过气才被放出来。15岁之前,他只认得学校和回家的路。睡觉的时候,身上常常被绳子从头捆到脚,买家骗他说是怕他冻着。

  直到2024年,警方通过DNA比对,终于找到了姜甲儒。母子相认的那一刻,乔守芬哭得一度昏厥。四名犯罪嫌疑人也相继落网。

  现在,法院给了人贩子顶格的判决。这是司法机关亮出的鲜明打拐态度。但是,那个花28600元买走姜甲儒的买家刘某强、苏某娥夫妇,却因为“超过追诉时效”,被作出了不起诉处理。他们不用坐牢,不用赔偿,甚至没有一句像样的道歉。

  从法院披露的案情来看,2006年,曾小孩之所以犯下这起入室抢婴的罪行,是因为刘某强、苏某娥夫妇想要“抱养”一个男婴的需求。这是一种“订单式犯罪”:买家有需求,人贩子才动手。曾小孩等“入室抢婴”的犯罪意图,某种程度上就是买家刘某强夫妻激发的。

  但在法律上,收买被拐儿童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三年,追诉时效只有五年。这起案件发生在2006年,早就过了时效。而拐卖儿童罪的追诉时效最高可以到二十年,所以人贩子能判重刑,但买家却没事。

  这个法治困局值得深思。收买孩子不是一锤子买卖,而是长达十几年的持续犯罪。爷爷含恨离世、父母奔波17年、孩子被捆绑虐待……这些伤痛没有“时效”。如果一项犯罪的危害随着时间不断加深,是不是就不该让“追诉时效”成为买家逍遥法外的挡箭牌呢?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只有实现“买卖同罪”,让买家也站上被告席,才能真正斩断拐卖链条,才能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父母身边,平安长大。关注小新说,了解更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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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小新说责任编辑:马驰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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