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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意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普通高考优先录取
2018年11月18日 23:09:50 来源: 浙江发布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为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助推浙江“两个高水平”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好地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近日,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从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给予创业资金补贴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随小布一起了解~

  将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

  依托高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等教育资源,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改善其知识结构。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加强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

  军人退役后可按规定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鉴定补贴。

  退役军人在企业就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参加普通高考等考试优先录取

  鼓励参加学历教育。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继续做好退役军人单独考试招生工作。

  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免试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

  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

  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

  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县以下一线执法职位、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招录,应拿出一定名额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

  退役残疾军人符合条件的可以报考面向残疾人的专设公务员招录职位。

  公安机关特警职位可面向反恐特战等退役士兵招录人民警察。

  鼓励事业单位聘用

  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导和组织事业单位(含人事管理工作纳入属地管理的上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根据编制空余情况,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

  鼓励各地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优先招聘退役士兵,对有一定军事技能和专业素质要求的岗位,可面向退役士兵招聘。

  落实国有企业接收规定

  落实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有关规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按照本企业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退役士兵接收计划。

  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可享受政策优惠

  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小微企业招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贴息50%,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期限不超过3年。

  提供创业融资支持给予创业资金补贴

  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退役军人初次创业的,经审核,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并可享受全额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可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3年。

  退役军人初次创业的,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退役军人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实施困难帮扶

  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

  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以上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

  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


标签: 退役军人;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缴纳;学历... 责任编辑: 杨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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