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2月12日讯 春节假期尚未结束之时,省发改委就因推出信用修复办法上了热搜:新出台的《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原则上满足三个条件,不良信息主体有望从“黑名单”上退出。打造有进有出、上了能下的信用“黑名单”,是构建信用修复机制的一次尝鲜,有益于保证失信惩戒法治化,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此举虽然不是首创,但走在了改革前列。早在2017年,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自主修复信用。此次浙江出台的信用修复办法,不局限于错误信息更正,真正指向失信行为的纠正、失信影响的消除、履约践诺能力的修复和信用制度闭环的建立,既达到失信惩戒的效果,又保证了社会容错空间。
失信“黑名单”的面世,曾获得一片叫好,因为它真正制约和打击了人们深恶痛绝又无可奈何的“老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攥住了“老赖”们的“七寸”,获得了很好的纠错效果:2018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的数据显示,全国已有280万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
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一朝失信、一生受限,不应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本意,因为失信成本并不与失信惩戒的威慑力永远成正比。打造“黑名单”退出机制,既是救赎,也是止损。让满足规定条件的失信人,通过履行应尽义务,消除不良影响,重新获得通行社会的“信用牌照”,获益的远不仅仅是其本人。另一方面,打通合法的退出通道,也是对不法“洗白”途径的截断,通过制度完善,让引导和打击双管齐下。
敢于“吃螃蟹”,就要准备好“蟹八件”。目前,不少地方都在开展信用修复的探索工作,浙江走在了前列,应对信用修复工作的复杂性做好充分准备。复杂性不仅体现在退出条件制定的科学性、公平性上,还在于可操作性、相关责任主体权责的明确、信息公开透明的保障等方面,尤其是对可能滋生权力滥用问题,必须做好预案,坚决加以杜绝。
让全社会像珍惜眼睛一样珍惜信用,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除了严格执法,更需要勇于迈出改革步伐,不断完善制度法规,宽严相济,正向引导,在筑牢社会信用底线的同时,提高社会整体信用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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