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月9日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公布,将于4月1日起施行。
《规定》由浙江省司法厅牵头起草,为全国首部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创制性政府规章,分6章45条对行政合法性审查进行了全面规定,立足加强行政行为源头规范,以“小切口”牵引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大变革”,展现了浙江在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领域的先行性和创新性。
近年来,浙江通过统一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领域、建立配套制度、健全审查工作机制、完善评价体系,持续推动审查工作全覆盖,有力提升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夯实了基层依法治理的根基。但从基层法治实践来看,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范围不明确、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机制不健全、运行不顺畅等问题依然困扰和制约着基层依法治理效能的提升。同时由于合法性审查要求散见于多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且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在具体实施中较难有效落实,对行政决定的刚性约束不足。
为此,浙江认真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立足加强行政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以立法推进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规定》的出台,用法治给权力套上“缰绳”,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和社会治理成本,促进诉源治理,推动浙江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
《规定》将行政合法性审查重点拓展至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等四个领域,并将审查规则拓展适用相关其他行政涉法事务。《规定》施行后,浙江将成为全国行政合法性审查适用范围和规范对象最广的省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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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法律规定责任编辑:楼怡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