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浙江省司法厅获悉,2月2日下午,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乡村旅游促进办法(草案)》,后续将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施行。
《办法》是2022年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一类规章项目,也是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法规规章“1+N”体系中一部创新性政府规章,共6章49条,重点对消费者和基层反映强烈的乡村旅游新业态安全问题,明确经营要求、细化标准,填补乡村旅游新业态监管空白。
在全国首次对露营营地、玻璃栈道、热气球、水上滑板、滑翔伞、大型游乐设施等旅游项目的监管责任作了明确,并对乡村旅游经营存在的强行推销产品、哄抬物价、掺杂、掺假等问题予以规范。
在推进乡村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办法》注重规划引导,对乡村旅游资源进行全面普查评价、有机整合、系统提升,要求编制乡村旅游专项规划;注重产业融合,加强乡村旅游产业与文化、农业、体育、教育等产业融合发展;注重绿色转型,要求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规定,推动节能降碳技术在乡村旅游发展中的应用;注重集群化发展,支持创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景区村镇、等级乡村民宿等品牌,发挥典型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
在发挥乡村旅游对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促进作用方面,《办法》规定,在经营模式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开办乡村旅游企业、成立股份制合作社、委托专业团队等方式经营乡村旅游产业;在收益分配上,要求建立合理稳定的利益分配机制,支持农民通过保底收益加按股分红、利润返还等模式共享乡村旅游发展收益;在促进就业上,乡村旅游经营者与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合作开发旅游项目等方式提供就业岗位;在旅游购物上,推动乡村旅游经营者生产、销售乡村旅游商品,增加乡村旅游收入。
此外,《办法》还设置专章,将乡村旅游发展与乡村各领域政策措施有效衔接,从基础设施、土地供给、人才培养、政务服务、财政、金融、保险等方面给予全方位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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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乡村旅游产业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拥有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54家,民宿1.98万家,就业人数超15万,2022年实现经营总收入514.6亿元,全省农民收入中旅游贡献率为11.5%。
但目前,浙江乡村旅游发展由于缺少直接的法律、法规、规章支撑,存在产业融合不够、新业态监管缺位、土地供给不足、人才缺乏等突出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将乡村旅游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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