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浙江纵横 正文

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的这些“她”权利,你知道吗?

字体:
—2023—
03/08
14:09:34
2023-03-08 14:09:34 来源:潮新闻 记者 钱祎 通讯员 沈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该法实施30年来的又一次大修。

  今天是三八国际妇女节,我们来看看这部法律中新增了哪些“她”权利。

  “她”的安全护身符

  近年来,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案件频发。当女性遭受这些侵害时,权益该如何保障?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扩大了婚恋关系中妇女权益保障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该法第29条指出,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维护“她”公平

  一些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被用人单位变相降薪、降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守护“她”名誉

  在网络上,女性被曝光隐私、被捏造不实信息等,致使名誉受损,被侵犯名誉的案例屡见不鲜。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规定,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标签:妇女权益保障法;女性责任编辑:孙婧宜
融媒产品
浙江宣传
惊雷剧社
群众工作室
朝闻浙江
精品专题
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