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司法局官方微信“法治宁波”,近日披露了下面这样一起纠纷。
傅某是鄞州区云龙镇某村的村民,在村里有一处宅基地,建了二层楼房。
因资金需要,30年前,上世纪九十年代,傅某把这套二层楼房“卖给”了非本村居民刘某。双方签订过《房屋买卖协议》。
但这房子是集体土地自建房,不能过户更名!
虽然房子由刘某实际使用居住,但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人一直是傅某。
2022年,房子列入新村改建范围,要拆迁了!
经评估,拆迁后,这套房子可以分到两套商品房!
因为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人是傅某,需要傅某前往村里签字确认房子产权,签订拆迁协议。
实际居住人刘某听到消息后,表示这房子已卖给自己,应当由自己签订拆迁协议,拆迁所得的商品房也应归他。
而傅某则以房屋登记人是自己为由,主张拆迁所得的商品房应归自己。
双方协商不成,刘某将傅某告上了法院。
刘某起诉后,法院联合属地云龙司法所、公证处,进行了诉前调解。
考虑到实践生活中因拆迁获得巨大利益产生的纠纷,应当结合诚实守信原则,再充分考虑当时的历史背景、确保交易安全及有利于维护现有的房屋占有使用关系的角度,卖方承担主要责任,买方因所购房屋的特殊性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双方在公证员、法官、调解员的调解下,达成了一致协议——
拆迁分得的2套商品房,归刘某所有;
刘某支付所获得商品房价值的20%房款给傅某,傅某此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并配合刘某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对此调解协议,由刘某和傅某一同前往公证处进行公证,并明确了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调解协议也备份至法院,刘某撤诉结案。
说法
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的问题,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但最终处理结果都是基于诚实守信、公平原则并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及有利于维护现有的房屋占有关系角度考虑,并不会因合同无效,必然导致此购房者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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