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制度受益,现就部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保留金额政策通知如下:
一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市外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办理提取、异地转出等业务,缴存账户无需留存《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丽公积金管委〔2022〕2 号)第六条规定的保留金额。
二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缴存人办理退休提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出等住房公积金销户业务,不受《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丽公积金管委〔2022〕2 号)第六条规定的保留金额限制。
本通知自12月4日起执行,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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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积金;住房责任编辑:阎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