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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调整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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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2/11
14:47:43
2023-12-11 14:47:43 来源:潮新闻

  今天,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调整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到,调整住房公积金无房租赁提取限额标准,具体为:杭州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为2000元/月,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为1200元/月。新市民、青年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可全额提取本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其中,新市民为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3年的缴存人;青年人为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缴存人。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根据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要求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水平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浙建金监函〔2023〕311号)等精神,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2月1日制发了《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政策的通知》(杭房公委〔2023〕8号)。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水平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浙建金监函〔2023〕311号)

  三、主要内容

  1.调整住房公积金无房租赁提取限额标准,由原来的杭州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为1500元/月,桐庐县为1050元/月,淳安县为750元/月,建德市为600元/月,调整为杭州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为2000元/月,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为1200元/月。

  2.缴存人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依据向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信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租赁信息以本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查询结果为准。

  3.新市民、青年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可全额提取本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其中,新市民为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为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职工。

  4.缴存人符合无房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额不超过12个月,可每年提取一次或按月提取。

  四、文件实施时间

  该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在杭州市全市范围内实施。

  五、其他

  具体细则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人: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审批处  吴雅清

  《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2月1日制发了《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杭房公委〔2023〕7号)。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管理条例》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2023〕11号)

  4.《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水平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浙建金监函〔2023〕311号)

  三、主要内容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就业形态等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向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手续,设立个人账户。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方式。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由个人申报,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可在10%至24%区间内,由个人申报确定。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3.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内容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欠缴3个月的,自动停缴。停缴后申请再缴存的,应重新办理缴存手续。

  4.灵活就业人员到单位就业,或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应办理个人账户的变更手续。

  5.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个人账户余额,用于购买自住住房、支付房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6.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间应正常履行缴存义务;不再履行缴存义务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

  7.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参照国家规定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利率计息。

  8.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享受国家个人所得税抵扣等优惠政策。

  9.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资金运行管理,其他使用政策参照单位缴存职工提取、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四、文件实施时间

  该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在杭州市全市范围内实施。原按照《杭州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房公委〔2017〕8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本办法转续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五、其他

  具体细则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人: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审批处  吴雅清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管理处  方  鹏

  联系电话:0571-870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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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住房;公积金责任编辑:马驰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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