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物品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以防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主要体现为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虽然这些措施是暂时性控制,但仍可能对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带来一些影响。
如何在保障监管到位的同时,为经营主体提供一个更宽松、更有安全感的生产经营环境?
10月14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并会同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旨在更好保护经营主体财产权利,激发市场经营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两个文件将在12月1日实施。《指导意见》将6种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和要求通过指导意见的形式予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指导意见》为长三角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统一规范、细化可操作的执法指引,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供给,具有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事项清单》既可以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也降低了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监管活动、企业利益、市场秩序都是一种正向牵引。
随着《事项清单》的发布,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已制定发布完成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强制“四张清单”。
下一步,长三角地区各市场监管系统一道,不断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共同促进区域执法制度统一,为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和法治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及执法实践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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