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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捡的“老板”需谨慎“一人股东”不好当
2017年03月10日 14:32:39 来源: 湖州在线-湖州日报 记者 白乔

  “他们要我对这个旅游发展公司的债务负责。”年近六旬的刘先生日前告诉热线记者,自从他白捡了一个“老板”职位后,就陆续收到各种骚扰电话。起初刘先生都没当回事,认为自己只是挂名领导,但当法院传票陆续送到他手上时,他才发现自己是上当受骗了,懊悔不已。

  2014年12月,老家江苏的刘先生得知同乡张某在安吉成立了一家旅游发展公司,就应聘在这家公司里打工。此后,该公司像模像样地开展了一系列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向河北、浙江宁波等地的几家建筑公司、钢结构公司发出招标通知,邀请对方参与投标。

  这几家公司也纷纷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图纸押金、合同保证金等款项。第二年的8月,张某找到刘先生,商量让他担任公司名义上的“老板”,即作为一人股东挂名,平时旅游发展公司内的大小事务仍由张某来负责打理。“一方面有虚荣心,觉得白捡个老板当当说出去挺有面子的;另一方面张某当时说的很恳切,看在同乡情面,就答应了。”刘先生随后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办理好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从公司离职。

  本来以为当了老板可以坐等分红,然而, 2015年底开始,刘先生陆续收到债权人的电话,要他对旅游发展公司的债务负责。这是怎么回事?刘先生有点坐不住了,原来,张某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收取了投标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图纸押金、合同保证金等款项,工程却没能正常开工。也就是说,这家公司迟迟不和对方公司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但也拒不返还收取的款项。

  几番交涉后,刘先生再一次轻信了张某的话,认为张某能够处理好一切事项,自己不会受到牵连。然而,直到法院的诉讼材料纷至沓来,刘先生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实际控制公司的人不是我。”刘先生此时欲哭无泪,因为他作为旅游发展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党报热线也在此提醒市民:很多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在此列。法律界人士也坦言,除非该股东能够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但该举证非常困难。因此,不要以为随随便便就可以成为一个“老板”,须知没有不劳而获的美差,切莫跳进他人挖好的“坑”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标签: 老板;一人股东 责任编辑: 吴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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