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高先生于2007年6月22日进入湖州一家酒店,从事酒店服务工作。双方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31日至2016年8月1日。劳动合同存续期间,酒店一直为高先生缴纳社会保险,每年都有发放十三薪及年终奖。 2016年8月1日因劳动合同到期,高先生不愿意续签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酒店2015年的十三薪及年终奖金没有发放,且在他离职当月该单位向在册职工发放一笔奖金,他认为该笔奖金就是2015年的十三薪和年终奖,遂找到酒店要求支付。酒店人事部负责人表示,十三薪和年终奖是否发放由酒店管理层自行决定,且酒店也有规章制度规定员工离职的一律不发放十三薪和年终奖。经与单位协商无果后,高先生向湖州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分析】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四条及《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奖金包括生产奖;生产奖包括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者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第三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在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时双方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奖金,该规定是否有效?
答:该规章制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在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时双方已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年度绩效奖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从以上条款不难看出,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形式,从广义讲属于工资性质的一种劳动报酬,但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一定要发放年终奖,也没有发放的具体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对年终奖的发放有一定自主权,可以通过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对年终奖发放进行约定。
在本案的调解中,我们了解到高先生所称的十三薪是酒店每年年底发放给职工的绩效性奖金,属于年终奖的一部分。酒店提交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单位在发放上年度年终奖时,员工已经离职的,一律不予发放。最终,高先生表示理解了酒店的这个规章,放弃了追索。
【工会提示】
年终奖发放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自主制定,有在年初制定的,也有在年末制定的,这属于企业自主管理范畴。一般来说,如果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未作约定,企业规章制度中也未作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本年度的综合经营状况、发展状况以及劳动者个人年度工作表现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按照什么标准发放以及发放员工范围等。也就是说,在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相关规章制度对年终奖金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有权选择发或不发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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