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小王和小李经人介绍相识继而相恋。
2017年初,双方感情升温,开始谈婚论嫁。根据当地习俗,小王父母在介绍人的见证下,给小李家10万元现金作为“彩礼”。 2017年5月左右,小王和小李因结婚琐事多次发生争吵,最终导致分手。
“10万元‘彩礼’是以双方结婚为前提而给予女方的,现在小王和小李决定不结婚了,给出去的‘彩礼’怎么办?”近日,“法律帮帮团”栏目邀请到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陈燕律师来到本报96345接听市民来电,期间小王父亲打进电话向陈律师咨询:这种情况下,“彩礼”是否还能要回?
律师解读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陈燕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陈律师认为,根据小王父亲所说,其面临的情况符合本条第(一)项,因此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一定程度上能得到法院支持。
但陈律师指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键在于证据的采集和提交。《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据此,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小王父亲说,“彩礼”是在介绍人的见证下以现金的形式给予的。现实中,这种情况下会有两个方面的举证困难:对给予事实的确定和对给予金额的确定。即如果对方不承认给“彩礼”这一事实的存在,见证人也不愿意出庭作证,那么法院对给予事项是否存在就难以认定。再者,就算对方承认有给“彩礼”的事实存在,但对金额10万元不予认可,那么法院对给予金额多少就难以认定。
也就是说,如果小王无法提供能证明“彩礼”给予事实和给予金额确实存在的证据,很可能面临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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