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对湖州织里晟舍22年前特大抢劫杀人案两名犯罪嫌疑人汪维明、刘永彪以涉嫌抢劫罪依法批准逮捕。
今年8月11日,湖州市公安机关破获了织里晟舍22年前特大抢劫杀人案,两名犯罪嫌疑人汪维明、刘永彪被抓获归案。当晚,吴兴区检察院针对该案立即成立办案组,主动介入此案。
9月1日,吴兴区检察院在受理该案件材料后,立即奔赴看守所提审,审查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认为,汪维明、刘永彪的行为已经涉嫌抢劫罪,符合逮捕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9月4日依法对汪维明、刘永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由于此案发生在22年前,按照法律规定已经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吴兴区检察院因此逐级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对此,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锋介绍说,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追诉期限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便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吴兴区检察院依照该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犯罪嫌疑人刘永彪、汪维明的犯罪行为将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仍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周锋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逃跑多年”“超过追诉期限”均不属于对嫌疑人加重处罚的情节,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逃跑时间长给予加重处罚。但犯罪嫌疑人逃跑后的行为有可能影响到法院的量刑。如果逃跑后继续作恶,那么说明主观恶性很大,如果逃跑后不再作恶积极行善做好事,那么就说明主观恶性在减少,两种情况不同,在量刑时都会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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