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女孩何琴,2004年由富阳的何师傅收养,因为两人年龄相差小于40周岁,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法规定,未婚男性收养女孩,两人年龄需相差大于40周岁),收养手续一直没办,所以,她一直是“黑户”。
眼看何琴9月就要上初中了,没有户口就办不了学籍,怎么办?今年6月,社区民警知道后,为她去省厅补开DNA检测报告,又和洞桥镇计生办、民政局协调,在《富阳日报》登启事……终于为她在6月23日办好了户口。接着,当地万市派出所又联系中学补录了何琴学籍,小何琴终于可以念初中了。
日前,浙江排摸发现无户口人员11200多人,其中像何琴这种情况的有2300多人,此外,还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未开医学证明、与外国人非婚生育等情况。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意见》要求全省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收养登记以及子女(养子女)常住户口登记工作。
昨天,省公安厅对《意见》中相关问题作出解答。
特殊新生儿出生证明怎么办理?
省公安厅人口服务管理总队总队长阮文广说,《意见》旨在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根据意见,新生儿(包括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新生儿,下同)出生在助产机构内的(包括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处理的),其监护人应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规定,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出生在助产机构外的,其监护人持新生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和有效身份证件、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及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或声明等材料,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因父母一方死亡、失踪、身份不明等原因不能提交父母一方有效身份证件的,《出生医学证明》可只填写另一方信息;父母双方均死亡、失踪等原因不能确认亲子关系的,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怎么办?
案例:桐乡市的沈某夫妇已年过半百,婚后未育。2000年,沈某在自家店门口,拾到一个附有出生纸条的小孩抚养至今。因不愿送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当地民政部门和公证机构也因没有明确政策依据,一直未予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小孩至今没有户口。
解答:根据《意见》,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当事人私自收养弃婴(儿童)但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转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实施意见》中“其他无户口人员”等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非亲属关系在当事人户内办理该弃婴(儿童)的常住户口登记。
以1999年4月1日为时间界限,之前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申领事实收养公证书。
根据规定,沈某夫妇可向桐乡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并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桐乡市民政局经审核,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签发《收养登记证》,办理小孩的常住户口登记;不符合条件的,转桐乡市公安局,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可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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