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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下周实施“黑名单”管理办法 环境违法企业将处处受限
2016年08月19日 17:25:37 来源: 浙江在线 记者 陈中志 通讯员 邵甜

  浙江在线8月19日讯(记者 陈中志 通讯员 邵甜)在浙江,如果你的企业还是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来违法排放污染物,如果你的企业还是用偷排方式来获取利益,如果你的企业还是以伪造监测数据来逃避监管……那么从8月22日开始,你就不会再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

  浙江在线记者今天从省环保厅了解到,我省将在8月22日实施《浙江省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制度(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如果企业有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要面对着处罚整改,还要被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违法企业在行政审批、融资授信、资质评定、政府采购等管辖工作中处处受限。

  这13类违法行为要上“黑名单”

  在新实施的“试行办法”制度中,哪些企业将有可能被列入“黑名单”?根据“试行办法”规定,“具有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浙江在线记者细看了这13类认定,只要是“构成环境犯罪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等13类情形,都符合“黑名单”认定条件。

  在认定程序上,省、市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认定“黑名单”的权限,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黑名单”信息进行采集,并将采集的数据上报给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这份“黑名单”会实行动态更新,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所辖区域认定的“黑名单”信息,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送省环保主管部门。省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省本级“黑名单”的认定、全省黑名单信息的统一汇总、发布。环境违法“黑名单”每季度公布一次,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信用浙江”网站、门户网站、“浙江环保”官方微博等媒介向社会公开。

  三年没撤出黑名单将限制发展

  更为严厉的是,这份环境违法“黑名单”已经列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管理,并实施联合惩戒。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发改、经信、财政、税务、工商、质监、安监、海关等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建立通报机制。并且在行政审批、融资授信、资质评定、政府采购等管辖工作中对涉及企业都予以限制。

  “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浙江省环保厅工作人员表示,以后企业的违法成本将会越来越高。

  进入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后,原则上的管理期限为三年。按照“试行办法”内容,“环境违法‘黑名单’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公布期限届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其信息从门户网站上公布的‘黑名单’中撤除,转入‘黑名单’后台数据库,对其列入‘黑名单’的记录做永久保存。”

  在被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企业,要想改过自新,也有一次“信用修复”的机会。按照“试行办法”内容,在环境违法“黑名单”信息公布六个月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认为其环境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可向作出认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的申请。

  环保部门会进行审核通过后,违法企业还要选择门户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介进行7个工作日公示,然后由作出认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的决定,并上报、报备给其他相关部门。

标签: 环境;违法;黑名单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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