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员工去了竞争对手那里上班?
公司保安不是普通人,而是肩负神秘任务的“卧底”!这种听起来仿佛电影情节的事,现实中真的发生了。近日,上城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案情堪称职场“无间道”。
原告罗先生,37岁,2009年5月应聘进入杭州一家公司工作,担任系统工程部项目经理。2015年,他和公司签下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至2018年5月止。
2016年,罗先生向公司提出离职。这家公司是从事电子技术行业的,同行竞争激烈,罗先生又是技术型员工,领导认为他对一些较为重要的代码、程序等都非常了解,因此,虽然同意解除和他的劳动合同,但要求他重新再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
这份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一年,在此期间,原公司按照年平均工资的30%,每月支付罗先生竞业限制补偿金4300余元;如果罗先生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按照竞业限制补偿年限总额的10倍支付违约金。
协议还注明,限制期限内,罗先生不得在与原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其他企业内担任任何职务,不得自办与原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得从事与原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的经营活动。
然而签完协议没多久,原公司就发现罗先生跳槽到了宁波一家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宁波这家公司恰巧是他们的最大竞争对手,双方一直在明里暗里较劲。
原公司认为,罗先生这么做,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可罗先生说,他离职后一直没有正式就业,没有与对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社保也是自己缴纳的。
为了搜集证据,原公司想出一招——派出一个生面孔的新员工去对方公司应聘保安,让他在“卧底”期间拍下罗先生上班的视频。
没想到的是,对方公司有规定:保安不能进入职工办公区域。因此,“保安”卧底两个月一无所获。
原公司又想出一个办法——假装给罗先生寄快递,让卧底“保安”以送快递的名义进入办公区。他第一次带着空包裹进去时,罗先生不在,包裹别人代收了;过了几天,他再次去送包裹,终于用针孔摄像头拍下了坐在办公位子上的罗先生。
视频证据到手后,原公司于2016年11月向杭州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罗先生支付违约金100万元,退还已支付的补偿金。
委员会最后的裁决结果是,要求罗先生在七日内归还已支付的补偿金及违约金26万余元,继续履行之前签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
不过,罗先生和原公司都不认可这个仲裁结果,都跑到法院起诉对方,上城法院立案后,将两案合并审理。
法庭上,原公司出示了卧底“保安”秘密拍摄的两段视频作为证据。
第一段视频中,“保安”询问对方公司的一个男性职员,是否有一个罗××在这里工作,该职员伸手指向办公区域,明确告知在里面;随后,“保安”又向一女职员询问同样的问题,女职员回答:“有的,在对面。”
第二段视频中,“保安”将快递送到了罗先生的手上,背景正是对方公司的办公区域。
原公司的代理律师说,两份视频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说明罗先生在对方公司上班。他认为,罗先生不签正式合同、自行缴纳社保的做法,都是为了骗取原公司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对此,罗先生的律师反驳说,罗先生离职前一直被原公司外派在南非工作,待在公司的时间不超过半个月,根本不能掌握公司的核心技术。而且,按照罗先生的工作性质,即便构成违约,对原公司造成的损失也是微乎其微的,原公司索要的违约金实在是“高得离谱”。
至于卧底“保安”拍摄的视频,罗先生的律师认为,这些只能证明罗先生当时恰好在对方公司出现,并不能凭此认定他就是该公司的正式员工。据罗先生说,他只是在做该公司供应商的兼职业务员,与原公司的经营内容完全不同,更不会造成原公司的经济损失。
“就算是做兼职,根据我们当时的约定,也算是为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组织提供服务或帮助,也应视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原公司的代理律师说,竞业限制协议是罗先生离职后签订的,如果他不认可,完全可以不签,既然签了,就应当自觉遵守。
庭审持续近三个小时,双方分歧很大,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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