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修改的合同
近日,富阳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事诉讼,刚开庭,被告就大声喊冤,控诉原告事后修改合同价格,把单价“15元”改成了“21.5元”。但原告一口咬定就是21.5元/米。
双方吵吵嚷嚷,各执一词。
真相究竟是什么?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桩颇有意思的案件。
原被告庭前争吵
去年12月底,常安镇石匠李某因未按时结清工程款向法院起诉姜某、吴某。
起诉材料中有一份合同,写着“富阳区常安镇礼门村李某和河南省夏邑县刘店集乡洪庄村姜楼58号,劳务协议,则(侧)石21.5元每米双方同意达成。有姜某承包给李某
做全长壹仟叁佰多米。完工后付百分之九拾,验收好后付清。”后有李某、姜某的签名、手印。
今年3月2日,是本案开庭的日子,没想到,被告姜某、吴某大声喊冤,控诉原告李某事后修改合同价格,“21.5元”应该是“15元”,“全长壹仟叁佰多米。完工后付百分之
九拾”这句话也是李某事后添加的。李某承认了后半句是自己加的,但矢口否认修改单价,一口咬定21.5元/米。
双方吵得面红耳赤,但是,吵是吵不出真相的。姜某、吴某便申请法院对添加修改一事作司法鉴定。
原告道明真相
在争吵中,法官却看出了几分端倪,李某回答提问时闪烁其词,底气很不足,而且再仔细看合同,前后两次的笔迹有明显差异,修改的事实应该是跑不掉了。
3月8日,法官在鉴定材料正式移交鉴定机构前单独约见了李某,反复告知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重压之下的李某道出了真相。
去年4月份,李某从姜某处揽了场口一处铺花坛侧石的活。为了防止口说无凭,两人签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了侧石15元每米的单价。
到了施工阶段,李某发现有弧
度的曲面很多,石材切割部分增加,成本也要增加,便提出要加价。之后双方因各种事情产生矛盾,工程完工后,李某也迟迟没有拿到工程款。
李某说,他通过常安、场口司法所多次联系姜某,都找不到人,多方打听咨询后才决定起诉。
起诉前,他觉得按照原来的单价计算工程款不划算,拿着协议翻来覆去,想出“妙招”———自己改。
协议上的数字“15”清晰地有点晃眼,李某下手前一阵盘算:“涂”掉风险太大,只能“添”,数字添大成3字头没人信,添小了给“15”后面挂
小数点没意义。一道有趣的数学题摆在他面前,文化程度不高的李某苦思冥想过后灵光闪现,大笔一挥,前面加个“2”,后面挂个“.”,“15元/米”就成了“21.5元/米”。意犹未尽的李某又在主文后半段添加了工程总量和付款方式。
尽管李某主动承认了伪造一事,且事后出具悔过书,认错态度较好,但他的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为维护司法尊严和法律权威,震慑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富阳法院依法对李某处以罚款决定。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达到胜诉的目的,采取非法手段伪造证据的现象时有出现,严重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较为常见的伪造证据行为主要有:伪造收入证明,想多获赔偿;伪造居住证明,想获得法院管辖(如虚构居住地,在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借条上擅自添加内容,改变协议原意等。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肆意伪造证据,增加了诉讼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拖延了诉讼时间,不仅可能造成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损失,还可能因为法院错误采纳伪造的证据,造成错判,损害司法权威,最终危害到整个社会。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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