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电子合同”
事情发生在2月19日,陈女士在母亲陪同下,在拱墅区潮王路225号红石中央大厦九楼的世纪佳缘办了会员,并且付了6800元费用。
“现场没有签任何纸质合同,世纪佳缘工作人员夏彬妹称,公司现在提倡无纸化办公,用电子合同代替纸质合同。然后夏彬妹先让我在电脑上填了个人资料,但是几天后却告诉我,填的是电子合同。”陈女士说。
陈女士回忆说,听夏彬妹讲,公司介绍的对象是通过公司系统内会员的资料匹配得出的。“但是当天缴完费后,一位姓叶的红娘就告诉我,有位男士非常适合我,这让我很不理解。”陈女士认为,红娘连自己的资料都不清楚,怎么可能立刻找到合适的人选。
另外,让陈女士不满的是,夏彬妹给陈女士介绍服务项目时承诺“服务是没有时间限制的,约见合适人选是没有次数的,直到陈女士成功相亲为止,而且见面地点可以由女方决定”。“这些话,我有录音为证。”陈女士说。
“但是,我拿到电子合同时,这些条款都变了,其中,服务期限为3个月,约见合适人选为3人次,而约见地点也只能在世纪佳缘办公地点见面。”陈女士觉得,世纪佳缘以上的种种行为,让人觉得很不靠谱。
“我甚至怀疑这位男士是他们的托。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合同是无效的。”陈女士坚持,她希望世纪佳缘全额退款。
商家承认工作上有过失
本报介入后,双方达成和解
经本报维权记者联系,消费者、世纪佳缘和记者,来到世纪佳缘办公室协商处理此事。
世纪佳缘销售部方总监和叶姓红娘,在听过陈女士的电话录音后,承认工作人员夏彬妹在工作上存在过失。她们表示:“夏彬妹向陈女士的承诺,不切实际,并且在签订电子合同时,没有与陈女士解释清楚。”
方总监提出,合同和费用已经转至北京总公司,如果陈女士要退款,需要扣除20%系统建立资料服务费。
世纪佳缘客服部王总监在了解情况后,表示公司在工作上存在过失。经与北京总公司沟通后决定,予以全部退款。
协调当天,陈女士在世纪佳缘办公室填了两张表,一张是解除合同表,另一张是退款表。世纪佳缘方面让陈女士出示之前的缴款收据,说会将此收据寄到北京总部,总部审核后,会将全额退款转到陈女士的银行账户,中间过程需要1个月的时间。陈女士对此表示接受。
电子签字需要相关认证证书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叶水荣了解事件经过后表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二)证书持有人名称;(三)证书序列号;(四)证书有效期;(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叶水荣律师认为,消费者在商家提供的电子合同上签字确认,该签字属于可靠的电子签名则表示消费者同意该合同,有履行该合同项下条款的义务。
电子合同公司“上上签”大客户经理高祥文表示,将这份电子合同中的消费者签字点开后查看签名属性,可以看到有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说明消费者的签字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电子合同中签名没有问题不代表合同内容一定没有问题。可能存在商家诱导消费者授权制作电子签字并完成电子签名的情况。”高祥文说道。
叶水荣律师则建议,消费者在签电子合同时,需要注意保管自己秘钥系统账号,以及电脑上填表时的一些勾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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