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女士40岁,杭州人,家住上城区叶家弄。今年1月21日,她在小区楼下丢了两枚戒指,虽然通过监控找到了拾获者,可对方只归还了其中一枚,并称另一枚被自己随手扔了。
崔女士则怀疑对方是故意不还,几次沟通无果后,她一纸诉状将拾获者郭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归还钻戒。
昨天下午2点半,上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据崔女士在起诉状中说,事发当天中午12点左右,她坐在自家车里擦护手霜,把手上的两枚戒指摘下来放在腿上,之后姐姐来找她聊天,她一时疏忽,起身时把两枚戒指落到了车外。等到下午1点多,她想起来再跑回去找,戒指已经不见了。
丢失的两枚戒指,一枚是金的,价值几千元,另一枚是钻戒,1.01克拉,原价近10万,打完折也要7.7万元。
事后,社区工作人员和民警调看了监控,发现两枚戒指都被郭先生捡走了。
“听说人找到了,我高兴得一夜没睡,还想着到时候要怎么感谢他,没想到第二天到了派出所,他就还给我一枚戒指。”崔女士说,她向郭先生讨要另一枚戒指,郭先生说,自己以为是假的,随手扔了,“我那颗戒指闪闪发光,怎么看都不可能是假的,而且同时捡到两个,怎么可能留一个扔一个!”
崔女士说,钻戒到底丢没丢大家心知肚明,只要郭先生愿意还给她,她一定会重金酬谢。
郭先生没有否认捡到两枚戒指的事实,但在庭上,他还是坚持原来的说法:钻戒已经被丢掉了。
郭先生说,事发当天他是去叶家弄理发的,在门口打电话时,看到地上有两个亮晶晶的东西,就捡了起来:“那两个戒指,一个黄黄的,不知道是什么;另一个看起来像不锈钢做的,很廉价,就是小姑娘5块、10块买来玩玩的那种。我不懂珠宝,就先放在口袋里,打算晚点找懂行的人看看。”
到了晚上7点多,郭先生去寄快递,掏钱时顺手摸出了两枚戒指。他说,自己觉得那枚“镶玻璃”的确实不值什么钱,就扔掉了。
郭先生则认为自己没错,“我是捡到戒指了,但没有义务帮你保管啊。”
由于郭先生再三强调钻戒已经丢失,崔女士只能临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郭先生赔偿与钻戒同等价值的钱,即7.7万元。
她提交了监控视频、钻戒销售单、戴着戒指的自拍照片等作为证据。
对此,郭先生反驳说,销售单不是正规发票,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销售单上的戒指就是他捡到的那一枚。
为了证实自己只有这两枚戒指,崔女士出示了几张戴着戒指的自拍照。不过,郭先生仔细辨别后说,感觉照片里的戒指和自己捡到的不大一样:“她照片里这个好像大一点,我捡到的不是很起眼,那粒‘玻璃’的直径也没有超过戒托。”
至于赔偿同等价款的损失,郭先生说,自己没有不当得利,自然也没有这样的义务。
庭审持续了2个多小时,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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