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鄞州区有一名男子阿龙,人称“饕餮”。他偷东西时不忘偷吃苹果,并随手扔下啃剩下的苹果,这个苹果最终成了他的关键证据。
阿龙年逾四十,没有工作,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出狱后仍混迹于网吧、赌场等场所。2015年2月的一个夜晚,阿龙赌博再次赔本,在鄞州区横溪镇某小区内徘徊。身无分文的他,见小区漆黑一片,萌生了盗窃的念头。他用铁钳将李先生家一楼的防盗窗撬开,钻入家中。
阿龙一口气偷了不少金银首饰和1000多元现金,还拿走了纪念币、红酒等物品。当他正准备逃离现场时,发现一楼厨房的灶台上有一只苹果。阿龙拿起苹果就啃,末了将吃剩的苹果随手扔在卫生间门口的鞋柜上,逃之夭夭。警察来调查取证时,这只苹果引起了大家的注意,他们提取了其上的唾液等痕迹。
去年11月,阿龙因另一起入户盗窃案在某网吧被抓获。经现场勘验检查及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苹果上的痕迹为阿龙所留。今年1月,鄞州区检察院指控阿龙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但阿龙一直否认自己去李先生家盗窃过。直到公诉人当庭出示了鉴定结论书,阿龙才想起留在案发现场那只吃剩的苹果。阿龙在证据面前承认了自己的盗窃行为,但仍狡辩没有偷到那么多财物。
法官介绍,本案中,李先生在第一时间报案,陈述了被盗的财物和钱款情况,陈述的细节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及DNA鉴定书等证据印证,应当予以采信;反之,阿龙到案后否认其实施盗窃行为,在庭审中虽承认部分盗窃行为,但供述前后不一、相互矛盾,可信度较低。
因此,阿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认定阿龙犯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阿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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