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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进境物品 海关不予放行!
2017年05月16日 08:25:33 来源: 杭州网—都市快报 蒋大伟

  前空姐曾因代购化妆品被判刑3年

  2011年,前空姐李晓航因多次从韩国免税店携带大量化妆品入境,没有申报,被检察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起公诉。2012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晓航走私普通货物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李晓航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李晓航被当庭收监。

  一石激起千层浪。

  2011年底,扬州一位代购店主因涉嫌化妆品保健品走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3年,上海两位淘宝店主同样因为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这些案例将“代购”这件多数人习以为常的事情,推上了法律层面。

  “蚂蚁搬家”式的代购也会构罪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这里要注意了,走私罪的构罪金额和次数是累计的,比如前空姐李晓航在一审时就被检方指控,累计从韩国往国内代购货品29次,偷逃税额109万元。

  所以,不要以为“蚂蚁搬家”式的代购没有关系,一次被查处,之前的所有逃税行为都会一起算。

  刑法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标签: 代购;海关 责任编辑: 吴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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