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月起实施,里面提及的关于“痛经假”规定引发了大家关注。
根据规定:如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经量过多的,企业应该给予女职工1至2天的带薪休息。
因为每个人对痛经的承受力不一样,具体怎样才算是重度痛经?另外,怎么样才算是经量过多?“痛经假”该怎么请,成了大家议论的焦点。
“痛经假”2004年就有了
现实中以此请假的不多
其实“痛经假”不是一个新鲜词汇,记者查阅资料发现,这一规定早在2004年版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就有了。
规定是早就有了,执行得如何呢?记者采访发现,不仅真正请“痛经假”的女性职工不多,大多企业也不会将“痛经假”明确列出来告诉员工。
不少女性朋友表示,以前还真不知道有这样一项“福利”。而当记者将这一规定抛到多个杭城HR群时,很多HR也说,企业从来没有这样一项规定,也没有员工来就此请假。只有一家互联网公司的HR黄女士说,公司每个月有半天的痛经假可以请,而且不需要医院证明。
虽说不知道这一规定,但在多年的工作中,很多HR确实碰到过员工将“痛经”作为请假理由的,对此他们说一般都会批准,当然,不是因为省里的规定,而是员工来请假时大都是苍白着脸,出于关爱员工的角度考虑,会让她回去休息半天或一天,一般不需要医院的证明。
如果碰到每个月都以此来请假的情况怎么办?或者员工以痛经为借口数天不来工作呢?HR们表示,这时当然就会要求员工去医院开证明了。
黄女士说,如果每个月都请,她会和员工进行谈话,“直接告诉她,如果每个月都要请,还是去医院开个证明吧,万一身体确实有问题也好及时治疗。同时,我也好对上级领导交差。”
重度痛经、经量过多都很难界定
医生说这个证明比较难开
《办法》中,将认定重度痛经和经量过多的责任交给了医疗机构,需要医疗机构给出证明。
杭州市妇产科医院(杭州市妇幼保健院)妇科邓月月副主任医师表示,即便是医院,痛经的程度也很难有量化的指标来衡量,至于怎么样的经量算“过多”,更是很难说得清楚,“把这个交给医生来鉴定,是难为我们了。”
“从医学专业角度来说,月经量超过80毫升就算是月经过量,一般人的月经量在20至50毫升,这是通过医学调查得来的数据,主要通过对一组普通女性在月经期间的卫生巾称重而得到的数据结果。”邓医生告诉记者,但在临床诊断中,并没有对卫生巾称重这个环节。
医生一般是通过一个周期使用的卫生巾数量来判断,如果卫生巾使用量超过20片,就会适当考虑为月经过量,“但这也是一个估算,因为每个人换卫生巾的频率不一样,使用卫生巾的薄厚大小也不一样。”
“毕竟严格意义上,仅是痛经或月经过量,并不会作为疾病诊断的唯一原因,而是一个身体征兆,会结合其他诊断来综合判断是否为疾病。”邓医生说。
“现实中确实也开过痛经的证明,但大部分会结合其他毛病,单纯因为痛经而开证明的真的很少。”邓医生表示,与其让医生做决定,倒不如呼吁更多企业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如果真的是痛经难以忍受,即便是留在企业里,也不能好好工作。
《办法》中的这些规定
也和女职工权益息息相关
除了“痛经假”,《办法》中还有一些规定也与每一位女性职工息息相关:
浙江女职工产假延长了
产假怎么休,从什么时候开始算,依然是职场中“准妈妈”关注的焦点。在原《办法》中,女职工正常分娩的,其产假不少于90天。而新修订的《办法》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浙江实际做了修订,规定女职工生育后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女方可在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单位须保护女职工免受性骚扰
预防“性骚扰”也被写进《办法》当中。《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劳动生产的特点,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在处理女职工性骚扰申诉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这意味着,今后保护女职工免受性骚扰,也成为了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
单位应为女职工安排妇科体检
关爱女职工,还体现在体检方面。原《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办法》则将此进行了“升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常见病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当定期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女职工检查的费用不但应由用人单位“买单”,而且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
在招聘时,有单位会询问女性应聘者近期是否考虑结婚、生育,并以此作为用人的参考标准。新修订的《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 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级、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为女职工提供更多生活上的照顾
如何给予女职工更多生活上的照顾,《办法》也有要求。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女职工人数较多且存在用厕困难的,应适当增加厕所数量或提高女厕位的比例。孕期保护方面,《办法》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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