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唏嘘:如果当年就自首,能省多少煎熬!
近日,淳安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
被告老汪59岁,淳安人,是个老实本分的农民。他肤色黝黑、脸颊瘦削,佝偻着背,头发、胡子都已经花白。
“我认罪,我早就想来认罪了!这么多年,我没过一天好日子,简直生不如死……”庭上,老汪涕泪纵横。
1999年12月10日下午,老汪和同村的几个村民一起上山打野猪,其间,老汪误将身在芦苇丛中的老乡江某当成野猪,用土铳开枪射击,击中了江的胸部。
当时,江还有生命迹象,断断续续发出微弱的呼救,但老汪心里害怕,既没有报警,也没有主动施救或求助其他人,他丢掉土铳跑下山,开始了逃亡生涯……
江伤势过重,不幸身亡,经法医鉴定,死因系胸部遭霰弹击中导致心脏破裂。警方通过调查走访,认为老汪有重大嫌疑。
老汪一逃就是17年。
这些年里,他有家不敢回,白天捡捡垃圾,晚上就睡在涵洞,经常吃了上顿没下顿,靠捡别人丢弃的烂水果、残羹剩饭果腹。
“不敢往人多的地方走,每天晚上都睡不安稳,老做噩梦,远远听见警车声音都要吓出一身汗,总感觉是来抓我的!”老汪先后去过江西、安徽等地,兜兜转转一圈,又回到了淳安附近。他说,今年年初天气最冷的时候,自己躲在山里,每天能吃的只有野果、树枝,实在饿得受不了了,甚至想吃土充饥。
今年2月1日,已经10天没有找到食物的老汪再也坚持不下去了,他跌跌撞撞地跑到一户人家门口,敲开门,告诉对方自己是逃犯,请求对方报警。
见到警察,老汪号啕大哭,他说,自己已经想清楚了,只要能吃上一顿饱饭,睡个安稳觉,不管什么样的判决都愿意接受:“哪怕要以命抵命,我也认了,我是罪有应得!”
淳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汪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无持枪证,违法持土铳开枪射击,在听到被害人的呼救后未报警及施救,且负罪潜逃17年之久,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但鉴于其投案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处汪有期徒刑4年。
快报“律师来了”签约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盈科全国刑民交叉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马晓胜了解了本案后,表示很感慨。
马律师表示,老汪因为自己疏忽大意,没有仔细观察草丛环境,导致误杀他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老汪在过失杀人后选择了逃跑而不是自首,对他而言,这是两条完全不同的道路。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结合律师的办案经验,若当时老汪选择自首,较大可能会被判处3年左右有期徒刑。而老汪选择逃亡,不仅要承受17年的心理煎熬,还要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实在令人唏嘘。
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有了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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