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3点,拱墅法院执行局的调解室里,黄女士静静坐在桌前,她妆容精致,但眼神中隐隐透出一股疲倦。
黄女士(化名)是杭州人,15年前,她和丈夫一起创业做纺织生意,同年,两人在城西一小区买下一套住宅。
这些年来,夫妻俩起早摸黑,一直为了生意在打拼,因为资金周转需要,他们用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300余万,民间借贷200余万。
然而,去年5月,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了——黄女士的丈夫雨夜出门送货,行驶在高速上时,车子突然爆胎,他因车祸受了重伤,最终没能挺过来。
丈夫走后,家庭、公司的重担都压在了黄女士一个人身上,由于未按时归还贷款,她被银行和债主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黄女士支付银行本息共计306万元,支付债主刘某本息200万元。
公司关停后,黄女士家最值钱的就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这套房子了,鉴于这是黄女士家唯一一套房产,法院一直没有上门执行。
让执行法官惊讶的是,去年10月,黄女士竟然主动腾退了住房,要求将这套房司法拍卖用于还债。
“我上有老下有小,又只有这么一套房子,我也知道,如果我赖着不走,他们是不会逼我的。”黄女士轻轻叹了口气,语气平静,“俗话说无债一身轻,拖着又有什么意义呢?”
房子拍卖前,黄女士和15岁的女儿商量过这件事,她也知道,按照《继承法》,这房子有女儿的一份。让她宽慰的是,女儿很懂事,表示愿意放弃继承权,让妈妈卖房还债。
今年5月,房子以450万的价格成交,目前已经完成了过户。而黄女士则带着女儿和妈妈搬到了一间不足40平方米的出租房里。
出租房是两室一厅,黄女士说,女儿在上学要休息好,妈妈年纪大了也不能受累,她们一人一间房,自己就睡在客厅沙发上:“这点苦也不算什么,我还是想好好努力,再把生意给做起来。”
昨天,450万元房款已经打入法院账户,执行法官将黄女士、银行工作人员和另一位债主召集到一起,当场对这笔钱进行了分配。其中,有20万元是黄女士向法院申请的租房补贴金,余下的则全部用于归还欠款。
黄女士没有丝毫犹豫,平静地签了字。
签约律师祝双夏: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办理婚姻家庭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财富管理与传承、企业家事法律风险管理等业务。
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的,转让行为应为无效。本案中,黄女士的房屋已经设立了抵押权,银行是抵押权人,且目前该房产仍处于抵押期间,在未取得银行同意的情况下,购房的第三人是无法办理过户的。
这种房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转让:第一种是司法拍卖。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种是第三人行使涤除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购买房屋的第三人向银行清偿了抵押对应的债务,那么其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中,黄女士选择了第一种方式,但由于她还有一个未成年女儿,拍卖房产需母女两人签字确认。因为黄女士与女儿为被拍卖房屋的所有权人,虽然该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根据《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自黄女士丈夫死亡之日起,继承开始,黄女士与女儿基于继承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其享有的所有权是具有瑕疵的,在本案中,应当遵从抵押权优先的原则。
当然,继承人在继承时也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一旦放弃继承,继承人就不再享有遗产所有权,也无需承担债务。本案中,女儿是未成年人,在法定代理人即黄女士同意且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前提下,该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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