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7月22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肖菁 见习记者 高佳晨)“你和他在领证之前见过面吗?”“没有。”
“领证之后,你跟他住一起吗?”“没有。”
“领证是什么目的?”“分房子呀!”
两对离异的男女,为了多个人头多拿点拆迁安置,两两交叉结婚。
昨日,杭州西湖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通过假结婚获取拆迁补偿涉嫌诈骗的案件,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的这一段话,就是他们所谓的“婚姻”。
城市拆迁扎堆离婚结婚的荒唐事近年来频频发生,甚至还滋生了专门介绍这类婚姻对象的“专业中介”,不过以涉嫌诈骗进入司法程序的非常少见,这样的行为是否构罪,算不算诈骗,法律界也有不同声音,这个案件从一开始就备受关注。
庭审很精彩,辩论激烈,而拆迁户的心态,对婚姻的态度,在庭审过程中也尽数显现。
为了多分100平方米
他们找来了一对安徽夫妇“帮个忙”
四个人站在被告席上,都是小学文化水平,五十岁上下。
杭州转塘的这一对,男方姓骆,穿着圆领汗衫,弓着背,女的姓方,回答问题前都会想一想,然后说一个犹犹豫豫的答案。
事情要从2005年说起,杭州转塘街道的拆迁拉开大幕。
骆某方某的住房也在拆迁范围内,按照当时的政策,他们夫妻两个人,独生女儿算两份,按照每人50平方米的补偿面积,他们家一共可以拿到200平方米的补偿面积。当时骆某和方某选择先拿120平方米的安置房,然后留80平方米以后再说。
2011年,骆某方某离婚。骆某说,“我好赌,屡教不改,她恨死我了”。
2015年1月,拆迁项目即将截止安置,骆某方某急坏了。“我们一直催女儿快结婚,快生伢儿,因为添置一口人,就意味着多50平方米。但是现在,这边都要截止了,这边女儿连对象都没落实。”哪怕昨天在庭上说起来,骆某也充分传达了当时焦急的心态。
这时候,整个村里都在议论拆迁补偿,不少人都在想着怎样多弄点补偿,比如再招个人进来。
那天,方某开小旅馆的哥哥接到阿妹电话,“阿哥,你这里有没有这样的人”。
哥哥想了想说:“有个安徽女人以前在我这里做过,他们夫妻离婚的,我可以问问看。”
找来假结婚的那对男女
几个月赚20万,我们得打工多少年啊
昨天庭上的另外两个被告是安徽人,离异数年。
男人金某说,一开始听前妻说起这档子“帮忙”,他是害怕的,“后来对方说,大家都这么干,就帮忙领个证,给你们每人10万元。我就答应过来看看”,“我们家太穷了,20万元,打工那得多少年啊”。
而这边转塘骆某一开始也是排斥这个事情的,都这把年纪了还结婚,说出去多难听,“但是后来她(指方某)帮我人都寻好了,我就去登记了”。
骆某和朱某,方某和金某,交叉结婚,结婚登记那天是他们第一次见面。
2015年11月,骆某方某取得了新增的10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两周后,骆某与朱某,方某和金某离婚,当天,金某的账户里收到了20万元好处费。
根据骆某方某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获取的货币补偿为80多万元计算,这多拿的10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价值116万。
2017年初,转塘街道联合公安部门对历年拆迁安置信息进行“回头看”比对时发现,骆某和方某的婚姻情况存在异常。
公安部门随即立案侦查,3月4日,骆某和方某被警方抓获,此后安徽的金某和朱某也被抓。
庭审辩论焦点:
是不是假结婚,算不算诈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这种以离婚结婚获取安置补偿算不算诈骗,是昨天的辩论焦点,也是法律界热议的焦点。
公诉人认为,被告方结婚离婚的时间节点,与拆迁赔偿统计截止时间、拆迁赔偿到账时间等节点高度吻合;他们各自结婚的对象都是陌生人,毫无感情基础;他们目的明确,为了非法占有更多拆迁补偿,整个过程已然构成诈骗罪。
被告的辩护律师则认为,不构成诈骗罪。首先,被告方的祖宅被拆除,理应拿到拆迁补偿。在得知自己行为不合法的时候,被告方多拿到的房产也在第一时间就退还给了政府,并没有非法侵占。
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也不成立。他们的结婚证、离婚证都是通过民政局正规办理的,是具有法律效应的,而且整个过程中也没有工作人员对他们的婚姻情况表示质询,他们也不存在刻意隐瞒的行为。再说了,政策原本就是规定新添人口可以获得安置补偿,也不叫“非法”占有啊,没有违反哪个法呀。
最后公诉人说的一番话让人感触蛮深——
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我知道骆某方某的女儿马上要结婚了,你们(指骆某和方某)可能很快也会当外公外婆了,而公诉人自己也很快要当奶爸了,现在想到最多的就是如何教育孩子。试想,如果你们的孙儿辈知道自己居住的房子是外公外婆用骗的方法得来的,还怎么教育孩子诚实守信。
此案,法庭没有当庭判决。
对于此案,法学专家怎么说
柯直(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是否虚构事实。本案中的结婚证和离婚证都是由民政部门制作的合法有效的证件,因此形式上不存在“假结婚”一说,但在本质上,所谓的“假”是指不以结婚、离婚为真实目的而进行的结婚、离婚,其真实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这在刑法上属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行为。
伍正龙(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本案嫌疑人不能以拆迁制度存在瑕疵为由,通过上述手段,攫取本应属于政府或者其他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本案并非嫌疑人动了政府的“奶酪”才被追究责任,而是因为嫌疑人出于非法目的所获取的拆迁补偿,本质上不仅侵害了被拆迁安置群体的利益,根本上侵害了全体公民的利益,是让全体公民为嫌疑人个别获取的巨额非法利益来买单。既然嫌疑人触动了老百姓的奶酪,那可能的被追责也就无可厚非了。对于上述二嫌疑人是否最终必然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可以要求嫌疑人退缴全部超额补偿来阻却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如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我认为是需要执法者深入考虑和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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