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创新的主体,也是国民经济的血脉,为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提升企业设备投资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为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杭州按下了创新的“快捷键”,《关于深化改革 加强科技创新 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6号文)明确要求,进一步优化征税方式,用税收的杠杆撬动创新发展。
政策条款
进一步优化征税方式。优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流程,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服务。对企业购置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等,符合条件的加快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可免征增值税;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可依法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适用对象
该条款的适用对象为在杭注册地企业,分别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享受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服务的条件为企业自行备案享受了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且对自行备案享受优惠中的研发项目存在异议;二是享受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的条件为该仪器设备由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且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三是享受技术转让等免征增值税的条件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四是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的规定;五是享受创投企业抵扣所得税优惠的条件为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
政策核心点
一是对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流程有所突破,由企业自行备案享受改为对企业自行备案享受优惠中存在异议的研发项目提供鉴定服务,帮助企业降低税收风险,更加准确地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二是对企业专门购置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的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扣除方式再度明确并要求加快落实,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扣除,而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典型案例
位于杭州高新区(滨江)的杭州某微系统公司,主营集成电路的设计以及提供芯片相关产品的技术服务,拥有发明专利90余件,研发费用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较大,但企业对于自身研发的部分项目能否享受加计扣除存在疑惑。2016年,税务机关主动提醒企业及早办理备案手续,将企业存在异议的科技创新项目提请科技部门鉴定,鉴定结果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得到反馈,项目顺利得通过了鉴定,企业及时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这为企业降低了办税成本,规避了涉税风险。
与此同时,还有很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案例。以浙江大学为例,仅2016年就有2000余项科研项目享受“四技”服务增值税免税优惠,累计实现免税销售额7.18亿元,占其全部销售额比重54.48%。
2017年,国务院出台“1+4+6”减税政策,其中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优惠政策将进一步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下一步,杭州市国税局将围绕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创新开展政策宣传与辅导,切实加强与科技部门的联动与协作,重点对科技创新型企业进行“滴灌式”政策辅导,确保优惠政策全面落地。
如果你想要进一步了解政策细则,请关注杭州市电子税务局—我要看—纳税人学堂,有关内容近期会有视频课程上线供大家学习,也可以拨打财税12366服务中心热线电话进行咨询,或登录“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和“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查询最新政策。欲通览市委【2016】16号文全文,可扫描文中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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