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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半年立案查处51起网络传销案
2017年08月23日 10:08:57 来源: 青年时报

  昨天上午,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召开的2017“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实务公示会上获悉,在今年2月至7月为期半年的2017浙江“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处了一批网络传销、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炒信、消费欺诈等众多扰乱网络交易市场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同时公布了2017浙江“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据统计,执法行动期间检查相关网站5.7万家次,立案查处各类网络违法案件3819件,办结2638件,立案数和结案数分别比2016年的专项行动增长100%。

  值得一提的是,专项执法行动期间,全省共立案查处51起网络传销案,同比增长82%。其中,滨江查处的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与遂昌查处的浙江某电子商务公司网络传销案位列十大典型案例,网络传销这一“毒瘤”再次引发大家热议。

  通过“交入门费”“拉人头”

  依托网络微店非法获利800多万元

  今年5月12日,滨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传销行为做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当事人利用“云集微店”网络购物平台,以“交入门费”“拉人头”和“团队计酬”的行为开展网络传销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滨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合计罚没9584106元。

  据悉,当事人开发的移动购物平台——“云集微店”APP于2015年2月12日开始上线试运营,从2015年3月26日开始,当事人设定网络微店运作模式为:每人缴纳一年365元的平台服务年费,可以成为“云集微店”的店主(实际上并不开店),成为所谓的“店主”后,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加入成为新店主。

  根据当事人制定的晋级制度,一名店主直接发展30名新店主和间接发展130名新店主加入,可成为导师;导师团队招募店主人数达到1000名,可向公司申请成为合伙人或者育成合伙人,使相互之间形成上下线的关系。

  当事人设定现金利润分成方式为:每加入一名新店主,对应的合伙人、导师以培训费的名义分别可获得70元、170元,以此获取利益。同时,店主如果在“云集微店”消费购买商品,则对应的导师和合伙人均可以得到公司返还商品销售利润的15%;店主邀请新店主加入消费后,所对应的合伙人和导师也可以获得返利。

  至2016年2月18日,该案涉及人员达310221名,当事人以平台服务费名义获得808.41万元。

  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销商品

  以发展下线获得返利来引诱

  2017年1月,遂昌县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接到消费者投诉,称该县浙江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网络销售的商品品质低劣,要求退货。在与投诉人交流过程中发现该电子商务公司的营销方式涉嫌组织传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0日开始运营“超云合一平台”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平台”),其间购进了大量的服饰、家用电器、地方特产等产品,通过公众号向顾客推销商品。

  为促进商品销售,提高消费者购买商品和向他人推荐平台的积极性,当事人设计了“三级分销”模式:即顾客通过微信关注平台公众号后成为平台会员,会员在平台购买商品后,即可获赠消费金额150%的消费积分并成为“众销员”,同时获得推荐下级会员的资格。

  公司对“众销员”实行三级返利模式,“众销员”可获下三级会员消费额10%、8%、5%的积分返利,积分与现金实行1∶1兑换,积分每日可提现1%并收取10%手续费,也可在平台兑换商品。至案发时,平台已发展会员10706个、“众销员”3039个,实现平台商品销售759万元,提取积分提现款约639万元。

  当事人为了推销商品,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下线获得返利来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在平台的消费金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的“团队计酬”式传销行为。

  2017年6月27日,遂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万元。

  2017浙江“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还包括——

  余杭查处网络销售假冒“雅莹”服饰系列案

  西湖查处“速推精灵”空包网百万“刷单”案

  平湖查处网络“海外代购”制售假冒国际品牌服装案

  金华查处“美团网”不正当竞争案

  南浔查处郑成广告加工厂侵犯商业秘密案

  金华查处“旗舰店”销售假冒360随身WiFi案

  义乌查处浙江某文化传播公司网络有奖销售案

  宁波北仑查处网络销售不合格儿童服装案

  ●特别提醒

  吸收会员 发展下线 牟取非法利益

  认清这些传销特征后小心上当受骗

  “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欺骗性更强、隐蔽性更好、发展速度更快、危害性更大,且极其容易复制。”此次专项执法行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浙江成为“创新、创业”的天堂,电子商务整体水平居国内领先。于是,一些传销组织披着网络经济的外衣,以所谓的“微商”“金融互助”“旅游互助”“众筹创业”“爱心慈善”“虚拟货币”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

  另外,随着微信的广泛使用,新的传销方式也随之滋生。微信传销往往会以加盟会员、投资原始股、商品分销、开设微店等为幌子,给微信商业圈的健康发展带来隐忧,同时往往伴随着非法集资和诈骗,欺骗性很强,危害性更大。

  一般来说,网络传销是通过借助“网络购物”“理财投资”“慈善众筹”等幌子,吸收会员、发展下线,牟取非法利益。广大市民可得认清这些传销特征,以防上当受骗,遇到相关类似的情况,要积极检举。

  “‘打头目、挖源头、摧网络、防扩散’,严查市场、严控网络、严管源头,是我省打击网络传销工作的法宝。”此次专项执法行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网络市场有别于传统市场,网络违法当事人主体确定、交易数据提取等,绝大多数需要在交易平台上调查取证。因此,今年的“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期间,省工商局也在倡导建立工商、平台、企业“三位一体”政企协作联手机制,协作办案,提高执法能效。

标签: 网络传销;查处;典型案例;执法 责任编辑: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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